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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政治回顾与展望

  

  中国特色的分权原则应当成为指导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国家政权体系,还应当适用于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人民政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在继续完善国家政权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关注政党制度宪法化,以宪法相关法的形式确立政党关系、政党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功能作用等。应当确立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及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准则,将政党执政建立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之上,逐步塑造政党政治的宪政属性,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政化。[10]需要在宪法政治的层面上界定人民政协的职能与责任,建立人民政协在政治体制之中、国家政权体系之外与国家政权的高度关联。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协商民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根据1949年《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曾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1950年代末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曾经风雨飘摇。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发展。近三十年来,学界不断有人主张将人民政协纳入国家政权体系,实现人民政协“上院化”,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法律化,使政协与人大共享立法权,确立新的分权制约机制。这明显是一种与中国政治传统、现行政治原则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并且多少有些忽略了现有的民主特色和优势的政治设想,是一种政治实践难度较大的理论预设。[11]应当将人民政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纳入宪法政治范畴,通过宪法相关法确立人民政协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准则,进一步突出政治体制的这一特色,规范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协商、监督的职能体系及其实现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和宪法政治中的角色效应与独特优势。


  

  五、不断完善的地方制度体系


  

  1949年《共同纲领》和随后的“五四”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经波折,随着近三十年国家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一类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民族政策一章中用四个条款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1954年宪法在序言、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更为系统地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世纪50年代末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出现严重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遭受到严重破坏。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许多删改。1982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更加充实和完善。根据1982年宪法,于1984年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又是一类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上个世纪的后20年,在一国两制思想的实践中,诞生了一种新的地方制度,即特别行政区制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中国目前至少存在着两类特别地方制度,它们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中央与地方的多元关系,体现了不同情形下中央与特别地方不同程度的分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宪法领域,地方自治是这些特别地方制度的基本特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具有多元化特征,地方制度体系由一般地方制度和特别地方制度构成,一般地方制度就是指一般行政区域制度,特别地方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一般行政区域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共同主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区域的关系同中央与香港、澳门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在本质上没有不同,差异表现在中央控制程度和地方自治程度上。可以这样说,地方自治不仅是特别地方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成为一般地方制度的重要原则。或者可以这样说,中央与各类地方的关系都要遵循主权统一和适度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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