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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政治回顾与展望

  

  一、六十年来宪法政治的曲折之路


  

  自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到现在,中国宪法政治建设走了六十多年的曲折道路。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开新中国立宪之先风,《共同纲领》是人民共和国奠基之作,是新中国的政治基石,“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 [1]。作为临时性宪法,1949年的《共同纲领》不仅是民主立宪建国的基本标志,而且是建国初期的一切法制的基础,[2]它确立了新中国宪法政治的良好起点。但斯大林不承认“我们现实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3]不承认共同纲领的宪法性质和地位,坚持认为“纲领与宪法有重大区别,……纲领主要是说明将来,而宪法则是说明现在”,[4]并建议中国尽快实行全民选举和制定宪法。斯大林的建议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促使中共和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并实行了全国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实现了内容体系的结构化,具备了宪法文本的外观形态,而“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立,充分体现了其内在的宪政精神。被称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五四”宪法,确立了宪法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民主政治的总格局,为中国宪法政治发展构筑了更为坚实的台阶。但是,随着1956年底开始的政治形势的变化,“五四”宪法逐步淡出国家政治生活,基本上处于形存实亡的状态。初步建立起来的民主法制遭到破坏,违宪、反宪现象时有发生,中国实际上进入了近二十年的“无宪”期;在文化大革命行将结束时制定的“七五”宪法和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七八”宪法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历史局限性。“七五”宪法严重偏离了宪政原理,即使在形式意义上也很不完整。“七八”宪法“左”的政治色彩仍然很浓,而宪政精神明显不足。当然它也在不少方面消除了“七五”宪法上的严重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回溯“五四”宪法的趋向,预示着长达二十年“无宪”期的基本结束。


  

  改革开放后制定的“八二”宪法标志着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转折,这部回归“五四”宪法的新宪法复原了宪法的完整框架,恢复了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根据有些学者的分析,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分别有51条和47条,约占1954年宪法的45.6%和42%;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点,在宪法价值观、基本原则、体系内容和具体规范上体现了对1954年宪法的回归、承继和发展。[5]它与其前后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宪法相关法一起,为近三十年来中国宪法政治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间,“八二”宪法与时俱进,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同步,不仅文本更加完善,制度更为完备,原则也更为完满。1999年、2004年第三次和第四次修改“八二”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修正案,被视为中国宪法建设最好的进展和国家走向法治的近期重要标志,作为在人民主权原则之后的两项宪法基本原则,突出了法治国家和人权保障的宪政精神,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宪法政治的健康走向。不仅如此,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且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由此形成,形成了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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