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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

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



“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黄文艺


【关键词】全球化;法治;和谐
【全文】
  

  2008年9月21日至22日,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长春召开。大会的主题是“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日本、韩国、蒙古、美国、奥地利、意大利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学者260多人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


  

  大会共组织了三场主题研讨,即“全球化东亚传统的现代诠释”、“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多元与法律发展”、“全球化时代东亚法的一体化”。大会共组织了十四场分组讨论,主题包括“东亚的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东亚法治经验的理论反思”、“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理论与实践”、“中国的法律多元与法律发展”、“和谐社会与法治的一般理论”、“法律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比较”、“东亚共通的法律与政策”、“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理论的反思与新解”、“法律语言与法律方法”、“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宪政、共和与和谐社会”等。90多位学者在全体大会或分组讨论上做了主题报告。


  

  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议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教授分别做了“中国法理学研究30年”的专题发言,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温晓莉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明教授分别做了“中国法理学研究反思与前瞻”的专题发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葛洪义教授介绍了2007年波兰IVR世界大会的概况。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教授就“2009年北京IVR世界大会与中国法理学研究”做了专题发言。


  

  东亚法哲学大会是东亚地区定期举办的规模最大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研讨会。从1996年在日本举办第一届东亚法哲学大会开始,至今已先后在日本、韩国、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举办了六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的召开进一步增强了东亚法哲学界的学术交流,进一步推进了东亚学者对和谐与法治问题的理论研究。


  

  一、全球化时代东亚传统的现代诠释


  

  在大会基调发言“全球化时代的东亚和谐与和谐法治”中,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无论是世界性问题,还是区域性问题的解决,都应当以和谐精神为统领。“和谐世界”理念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为贵”、“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全球视野、全球意识和全球战略;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尊重各国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坚持国与国之间和平、民主、平等的原则,强调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推进和谐世界,要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在全球化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宏观背景下,东亚地区无疑应当在构建和谐东亚方面作出积极回应。构建和谐东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上具有一系列优势条件。构建和谐东亚离不开以和谐精神为主导、以和谐价值为原价值的法治,这就是要:用和谐精神凝练法律价值;以和谐精神来规范法律价值;用和谐精神引领法律价值;用和谐反思和追问法的价值,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在构建和谐东亚与和谐法治中,东亚法学家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他指出,东亚法学家应当十分关心并致力于和谐东亚和东亚和谐法治的建构,为东亚各国的和平、合作、繁荣,为东亚人民的福祉做出应有的贡献。


  

  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政治儒学与中国民主”中,首先介绍了蒋庆政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并将蒋庆和康晓光进行了一番比较,认为后者的思想表明,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争论中蒋庆绝不是一个孤立的声音。发言继而介绍了徐复观的政治思想,认为相比较其所处时代的新儒家学者,徐复观对政治哲学最富洞见。发言指出,蒋庆和康晓光之间的不同以及他们和徐复观之间的不同可以归结为如下问题:第一,儒学应该作为一种被国家支持的意识形态、宗教、哲学或者信仰体系而被赋予特权地位吗?第二,在最高政治机构应该经由以自由和公正选举为基础的平等和普遍的投票来产生的意义上,所有中国公民应该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吗?发言认为,徐复观依据儒学中的人性本善观点来主张民主,具有一种儒家基础。徐复观对儒学的解释使儒学和民主一致并支持民主,这种解释要比蒋庆和康晓光的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在儒学复兴和中国民主进步的时候,中国人民将能够选择身具道德完善和优秀品格的领导人,这些品格是儒家自我修养的产物,这些人也将会使儒家的仁政和德治原则付之于实践之中。


  

  北海道大学铃木贤教授在大会主题报告“从审判规范之角度来看的法律本土资源之意义:中日的异同原因分析”中指出,法律继受国所共同面临的困境是怎样克服国家法与社会的脱节。在日本,法院不少判决并没有充分反映民间社会规范,因而多数民众对此抱有强烈不满,媒体也经常加以严厉批评;近几年来中国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这类问题,形成了一股学术潮流。发言比较了中日两国的情况,认为民间社会规范在中日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存在着巨大差异,而其原因在于:(1)国家制定法的严密程度不同,中国法以简单易行、宜粗不宜细为指导思想,富有模糊性的法条较多,往往违法时的法律效果并不明确;(2)法官角色的不同,中国的法官承担着社会政治功能;(3)社会对不当判决的反应不同。发言认为,东亚现代法制建设有两条路,一条是日本式疏远于民众的孤高司法,另一条是中国式贴近大众的政治化司法。日本目前启动的司法改革和中国目前精英司法队伍的建设以及中国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是两条路趋同的表现。


  

  在大会主题报告“和谐的法治要义与四大关系”中,中国法学会郭道晖教授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执政党和政府近年提出的重要理念和任务,也是中国人民追求的愿景。和谐是以存在差别和矛盾为前提的,和谐的本质特征,就是要求尊重差别。人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应当是兼容天下、兼爱天下的和谐,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定中所界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境界;人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其最高的境界应当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上提出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每个人都能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应当是以合法的、和平的手段去争取实现公正的和谐社会。发言进而指出,和谐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其一,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和谐;其二,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其三,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和谐;其四,人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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