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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的理念漫谈

现代司法的理念漫谈


范愉


【关键词】司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起和方法论——关于司法理念的研究


  

  在本人做博士论文《中国审判制度及其理念的研究》时,导师及其他学者对我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的司法制度真的有“理念”吗?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理解:理念应该是贯彻在具体的制度和实践之中的、并作为其基石而存在的,理念应该是在制度建立之初事先被确立并表述出来的,并能够在实践运作中得到验证的,应该说,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而人们之所以会对中国的审判制度、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提出这样的疑问,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在中国的历史上、特别是在现代的发展中,居于指导思想地位的经常是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倾向,即所谓“摸着石头过河”、“不管白猫黑猫,抓着老鼠就是好猫”的方法论,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在司法制度建立之后,亦缺乏对其内在理念的系统阐发。因此,表现为制度设计上的不系统、不周密和较大的试探性、灵活性。在改革中和革命的特定时期,这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由此也就埋下了任意性的伏笔。


  

  其次,以往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类的口号,并辅之以运动式的动员和推进。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极端,一方面容易导向谬误,另一方面则掩盖了其内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极易招致同样意识形态化的反驳,使建立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础。例如:计划经济的统一标签。人民性、实质正义、效率、调解、职权主义。口号在其热情鼓动之下,往往可能掩盖着一种片面性甚至错误,在矫枉过正的做法之后,有时会产生许多始料不及的危害。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口号这种特殊的话语形式往往张扬了一种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斩钉截铁的语义和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等统统拒之门外。诚然,口号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式的感性宣泄终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潜伏着一种非理性的灾难。……法治口号往往成为主流法律意识的话语载体,甚至会拥有法治领域的话语霸权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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