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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律的失效也有一些方式。(1)一个新的法律颁布后,原来的同一法律自动失效。(2)一个新的法律颁布的同时宣布原有的法律失效。(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而失效。(4)由有权机关或者被授权的机关通过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个法律失效。(5)具有明确的使命的法律,在完成使命后自行失效。


  

  法的统一和效力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主体很多,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法律冲突的问题。法律与宪法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冲突偶有发生。最近河南洛阳中院被媒体称为“女法官撞击制度软肋”的案件,就是由法律冲突引起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一是要严格限定不同位阶的立法权限。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此外,还要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宪法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的法律的备案制度和撤销程序,国务院也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但是撤销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立法法九十条规定了有异议的情况下审查程序启动机制。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完善法律的备案和撤消制度,加强人大对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已是当务之急。在这项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下位法违背上位法和“违宪”的界限。


  

  前面所讲的法的效力是就规则本身来说的。是理论上的效力。法律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判决是否得到执行,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否行使,义务是否得履行,是法律实效的问题。


  

  理想的法治状态,法律效力和法律的实效是一致的,即法律效力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实现,从而达到法律治理社会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效力和实效完全吻合几乎是不可能的。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1)立法的性质和质量。立法是为社会成员制定行为规则的工作,它必须反映民众的意愿和要求。在阶级关系对立的社会里,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阶级或阶层可能会选择不遵守或者破坏法律,以此作为反抗社会政治统治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在立法过程中有着充分的参与,这是法的实效的社会基础。但是,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规范本身的严密和规范与规范的协调等都可能影响法的实效。(2)司法公正和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能够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可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并且有一套严格的执行程序,其效力是可以实现的。(3)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程度。法的实效的最根本保障是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一个社会中法的效力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法的的实效,直接反映着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


  

  20多年来,我国是举世公认的立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出来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效,即法律在社会中被遵守的程度却很不尽人意。曾经有媒体对我国的法律实施情况做过一个调查,得出结论说我国的法律只有20%得到了执行。立法机关面临法律实施难,司法机关呼吁执行难,行政机关认为依法行政难。法的实效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不只是让人看看,更不能变为只是在书架上摆着的本本,而应该也必须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在提高法律实效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就是监督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近年来,针对法律实施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督促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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