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有很多法律,既规定公法关系,也规定私法关系。有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调整,也包括私法调整。从世界范围来看,“公法私法化”已经成为引人注目的现象。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已经突破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传统界限。经济法就是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部门。以社会保障法为例,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法律,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体。有的国家甚至正在探讨“政府公司化”,以经营公司的方式来设计政府的内部机制。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探索把监狱出售给个人或者公司经营的方式,而监狱是典型的公法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大门类构成,其中宪法与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是公法,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中,规定公法程序的属于公法,规定私法程序的属于私法。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相关的人和事物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例如我们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等。另一层含义指法律规范发生效力的特定范围。例如,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受贿罪的法律只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生效,司法判决只对当事人生效。
法的效力包含三项内容。第一、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在对人的效力的问题上,有一些通行的原则。一是属人主义。一个国家的公民,不管他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但是对在本国的外国人不适用。二是属地主义。在国家地域范围内,所有的人都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但对居住在外国的本国人不适用。三是保护主义。任何人,只要被认为损害了本国利益,不管他是什么国籍,居住在何处,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四是结合主义。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某些内容。现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第二、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领水、领空均具有效力。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一国领土的延伸,都属于本国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位阶不同,空间效力也不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全国所有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有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本特别行政区有效。有的法律只在发生了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有效。如,戒严法只在依法定程序宣布实行戒严的地区和时间内有效。
第三、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和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项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3)由另外的专门决定规定法律生效的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的一定时间后生效。不管以何种方式,法律都要明确规定实施日期。法的效力的指向是未来而不是过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条重要原则。实践中会有发生于某项法律生效之前,但是在法律生效之后必须处理的事项,刑事法律中一般采取“从否”“从轻”的原则。即依旧法不构成犯罪的,从旧法,依旧法构成犯罪,依新法不构成犯罪,从新法。如果依新旧法律都构成犯罪的,选择从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