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理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二,从法律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不同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利和责任实施程序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只有通过适当的程序才能实现。


  

  从立法形式上来说,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一定是截然分开的。有些法律既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也规定其实施的程序。例如,我们刚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就是集实体权利义务和实施程序于一身的法律。许多经济法都属于这类情形。


  

  近些年来,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已经注意到良好的程序设计对于法律的公正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法哲学上有一个很有名的分蛋糕定理,讲的就是程序设计的重要性。假设每一个人出于本能,都想要大一点的一块,为了保证切蛋糕的人能够最公平地切蛋糕,一定要让他自己是最后一个拿蛋糕的人。他的最大利益就在于把每一块蛋糕都切得同样大,否则他的那一块就会是最小的。吴邦国委员长在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大量的法律草案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的情况下,立法一定要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部门立法的弊端就在于,切蛋糕的人也是分蛋糕的人。立法机关的责任就是要平衡权力和权利、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既要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对于权力制约也很重要。我们的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期,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国家逐步富强起来了,公共权力可以控制和支配的资源日益丰富。同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已经成为破坏党和人民之间关系和感情的突出问题。公共权力掌握着税收和福利,掌握着行政许可的大权,政府合同成了最不计较效益的合同,政府服务成了最不计成本的服务。我们约束权力的传统思维是注重教育和监督。教育和监督无疑是很重要的,但权力制约更为重要。在谋求私利的机会和诱惑增加的条件下,国家对官员的道德教育和监督手段都有失去控制的可能。程序则是权力之间互相制约的制度保障。


  

  第三、从法的渊源和其表现形式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表现为体系化的条文。我国也是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郑国铸刑鼎,把刑法刻在大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时间大体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相近。


  

  成文法国家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传统。第一,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机关享有排他的立法权。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法院严格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己没有创制规则的权力。第三,从法律体系来说,成文法国家重视法典编纂,重视法律的逻辑思维和等级结构。第四,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论著和对法典的注释。


  

  同成文法相对应的是不成文法,也称为普通法。所谓不成文法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只是说它的一部分法律是由习惯和判例等组成的。不成文法国家在欧洲以英国为代表。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也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传统主要表现在:第一,虽然这些国家也有议会,议会也有立法职能,但是立法经常是被当作司法先例的补充。第二,法院对法律和政治争议享有最终裁决权力。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这些国家先搞起来的。第三,不成文法国家不重视法律的体系化。例如,英国的宪法是由几个法律文件组成的。第四、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育注重案例教学和逻辑推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