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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例如,确定同盟者的政治地位极其它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调整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适时调整或者扩大同盟者的范围,以利于增强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力量。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措施和纪律手段。(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三、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法律的不同性质与功能。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出发,可以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第一,从法的制定和适用主体不同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主权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实施。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现的是相关国家在特定问题上以协议方式表现出来的共同意愿。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缔约的国家。国内法有自己的实施机构,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缔约国的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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