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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法学理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信春鹰


【关键词】法学理论
【全文】
  

  法学理论是对法的原理、原则、价值、范畴和规律等法的基本问题的理性思考,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走向起着重要作用。正确的法学理论可以引导法律制度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错误的法学理论则可能把国家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引向歧途。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学理论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法律是什么。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法的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一个社会存在很多行为规范,如宗教规范、伦理规范、道德规范等。和其他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限定的,即它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人注定要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和其他人发生关系,一个社会必然要面对权威与服从、社会秩序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矛盾,有效调控社会矛盾就是法律产生的最初需要。


  

  第二、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这里所说的社会利益关系是广义的,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它包括地理环境、人口、资源、生产方式等。通过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创造和维持统治阶级需要的社会秩序,是任何社会的法的一个基本目标。我国宋代王安石曾经写道:“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这段话阐明了法调整社会经济利益,“理财”的功能和严明吏治、凝聚民心的关系。法通过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来解放生产力,设计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虽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它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法律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也证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条件。


  

  第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意志性。立法是为了实现一定目标的有意识的活动,如何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愿。但是意愿不是随心所欲,是要受到诸多条件制约的。立法者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意志,也要兼顾其他利益集团的意志。公共领域的立法要特别考虑社会公共意志。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立法还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违背客观规律的立法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第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机构和社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一个分配要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第二个分配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塑造人们的行为模式,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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