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和社会法
谢增毅
【关键词】社会建设
【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社会建设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笔者认为,“四位一体”中的“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依靠传统的公法、私法部门加以保障和推进,更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就法制保障而言,“经济建设”主要依靠传统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推进和保障;“政治建设”主要依靠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部门的推进和保障;“文化建设”主要依靠文化立法(包括传媒法、信息法、出版法、电信法、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加以推进和保障;“社会建设”则要求加强社会立法,推动“社会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创新。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明了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包括:(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2)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城乡居民收入;(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笔者认为,加强社会建设,从法治上讲,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完善社会立法,明确政府和社会在社会建设中的责任,核心是确立公民的社会权利。通过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使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这也是加强社会建设的根本宗旨所在。
社会法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社会法”解释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和繁荣。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社会法的概念和范围还存在争议,但社会法是推进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居民收入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部门。例如在德国,作为社会法主体的《社会法典》的功能在于:“保证人们享有具有人格尊严的生活、为发展个性(特别是年轻人)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保护家庭并促进和谐;保护择业自由和获取劳动保障;克服偶然性生活困难。”因此,社会法是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全体公民尤其是社会困难群体利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