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上,限制私人权利的理由是权利冲突。在权利理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competing rights and interest)”。通俗地讲,在许多情况下,不同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彼此抵触的紧张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个人发表言论的自由可能会侵害到其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和利益;某个人在任何时候唱歌、跳舞的自由可能会侵害到邻人休息的权利。在私车限行问题上而言,有车族对其车辆的财产使用权和其他人应当享有的保持交通通畅、空气清洁的权利和利益也存在着冲突。因此,对某个个体的权利行使可能会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情形法律当然是要禁止的。一如德沃金所言,“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他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权利…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理由———至少是我们所理解的———提出了相互冲突的权利的概念,如果相关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申言之,权利冲突冲突理论与上述公法学上的公共利益理论其实是完全一致和相同的,都解决的是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性根据问题。
因此,现代宪政国家在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也都又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杀人为法律所禁止,但在自卫的情况下又为法律所准许。同样,在维护重大的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情况下,对私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便不可避免。否则共同体将无法存在和发展。因此在今天,即使是最极端推崇个人消极自由的自由意志论者,也承认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当性。哪怕是最弱的政府模式也不排除国家的征收之权(eminent domain)。
当然,在中国这个私人(财产)权利观念和意识非常淡薄的国度里,强调私人(财产)权利保障无疑是极为必要的。但也不能将此推向极端。断然将限制私人出行措施一概认定为违法甚至是违宪显然有点过于绝对。举一个最简单地的例子来说明,红灯停、绿灯行等基本的交通规则显然和北京新近实施的限行措施一样其实也都是对私人对其车辆的财产权的限制,而如果把私人财产权绝对化,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私车也必须遵守这些人们都普遍认同的这一套交通规则。在私车限行问题上所反映的激烈强调保障私人财产权的动机固然是良好的,但这也会引起人们的逆反心理并为本来就对保障私人财产权怀有成见及抱有敌意者提供极为便利的口实。
二、私车限行不能适用民主表决吗?
需要强调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当然绝不能是随意的。既然个人权利当然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首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对个人的某一权利进行某种必要的限制?依照蔡定剑先生等学者的观点,私车限行是不能用民主表决决定的。这一论断也是草率的,因为它显然无法回答这样的诘问:既然个人权利可以受到限制,那么在决定应否对其限制上,除了民主议决还有更好的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