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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限行措施中的法理问题

私车限行措施中的法理问题



——兼评蔡定剑等学者的观点

杨俊峰


【关键词】私车限行
【全文】
  

  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私车限行措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并出现了强烈支持派和激烈反对派针锋相对的局面,成为近期公共生活中最为重大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就现有讨论而言,无论是支持论还是反对论中都仍有一些基本的甚至是常识性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


  

  一、私车限行一定构成侵犯财产权的违法或违宪吗?


  

  这个问题其实根本没有理论探讨的必要。然而在蔡定剑先生为代表的反对者看来,限制私人汽车出行是一个财产侵权的违法甚至违宪的问题,因为它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价值,并认为私车限行问题是不能通过民主表决予以决定的。这种断然否定私车限行措施的观点失之于过度绝对化。因为绝大多数权利都有其边界或者说隐含着内在的限制(implied limitation)——当然内心信仰自由是一个例外,因为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得干涉其内心。财产权也是如此。更进一步而言,根据权利的一般理论,各种基本权利中不同权利的位阶是不一样的。例如,根据“双重标准理论”(the theory of double standards),表达自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优越的地位”(preferred position),为此较之于其他的权利,尤其是较之于财产权等经济上的自由权。再者,即使在被奉为私人财产权保障样板的西方国家,私人财产权也从来都不是我们传统教科书所称的那样“神圣不可侵犯”;与许多国人的臆断恰恰相反的是,自1919年魏玛魏玛宪法破天荒地宣告“ 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以降,明确规定财产权受到公共利益限制、其内容取决于法律规定在欧陆各宪政国家已成通例。


  

  私人权利和自由为什么要受到限制?从公法学上讲,唯一的理由就是公共利益。提到公共利益(在中国,与之类似的概念还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等),国人们对于其长期以来对被偏面夸大和极端化的做法仍心有余悸。其实,公法学上讲的公共利益是一个极为严格的概念。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虚幻的、不可琢磨的概念,而是不特定多数个体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体,不存在独立于个人权利、利益的所谓的公共利益。用边沁的话说,“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同时,“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为什么个人权利要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正是因为某个人的权利可若不受限制会侵害其他不特定人的权利和利益,而法律上讲的公共利益就是对这种不特定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概括并拟制出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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