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替代选择是与作品国有化相应的作者津贴制度。这种奖励作者制度与前苏联和我国文革期间实行的发明奖励制度类似。1917年俄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列宁与其他布尔什维克高层领导意识到了对人们思想进行革新的重要性,而文学艺术作品恰好可以发挥这样的社会与政治功能。与此相应,苏联实行了作品的国有化,其背后的理念是,使公众能尽可能地接触文学艺术作品。在布尔什维克主义者看来,这种接触对革命的价值———教育价值和国家建设———非常有用。[14]与之相应,国家对那些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给予津贴。这些津贴包括多种形式,如工资、稿酬、职称、奖励证书等。在这种制度下,作者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职业,作者的每一次创作被视为是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现代著作权制度下所颂扬的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身关系仅通过署名表现出来。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它承认并非所有的作者都为了经济利益而创作,名誉、认同、地位等都是作者进行创作的激励机制。但这种强调文艺为政治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政治主张在很多情况下,会导致文艺价值的趋同性,它不允许文学艺术作品表达与官方意识形态不一致的声音,最终有可能产生思想审查的后果。
四
在面对著作权扩张乃至膨胀的同时,与着力讨论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替代选择不同,更多的学者试图寻找改组现有著作权制度的方案。改组现有著作权制度的一种方案是诉诸公共领域。①这种主张的基本内容在于,著作权不能从公共领域中截取既有的知识,它也不能限制公众已经可以自由接触的材料。它预设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并且主张对公共领域中的材料私有化(通过著作权)是违宪的。[15]公共领域的早期成员是著作权的低度保护主义者(low protectionist bias),与著作权的保护不足相比,他们更担心著作权的过度保护,他们关心公众对人类心智产品的接触、使用和改进。[16]在众多的调用公共领域对著作权制度进行改组的主张中,有的学者侧重公共领域的社会功能,认为公共领域是读者大众获得知识提高自己的应有领域;有的学者侧重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认为公共领域是用来确保民主政治的重要空间。[17]
针对公共领域的主张,有人指出了公共领域论者们所犯的知识上的错误。[18]也有人质疑公共领域的可靠性,一如塞缪尔所指出的,“公共领域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理论。相反,公共领域用于不一致的语境。每个语境都引起了不同的考虑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没有联系或者联系很少……如果一个人想鼓励那种反对给予新形式的保护,他可以(直接)这么做而不需要调用不可思议的‘公共领域’。在那些想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想要限制或者缩小既有语境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背景。由于不同语境中的论辩引起不同的政策问题,因此他们应当是独立的。”[19]在这种观点看来,公共领域这一术语只是某些著作权限制主义者用来论证自己利益的弦外之音,无非是为了对抗那些著作权扩张保护主义者而增加一些道德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