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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

  

  三


  

  与上述著作权怀疑主义相一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对现代著作权制度进行革命的主张。这些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现有著作权的制度结构,而着眼于著作权的最终目的———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进而,他们提出了著作权制度的替代性选择。在他们看来,著作权制度并非唯一的选择,经由其他途径,同样可以达到促进作者创作、丰富文学艺术领域、惠泽公共领域的目的。


  

  公共基金是著作权的一种替代性选择制度。该制度主张用公共基金来补偿作者们为创作文艺作品而花费的时间和劳动。其大致方案为,国家通过税收建立一项公共基金,这些基金专门用于为那些创作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们提供激励。[13]与此相应的是,必须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来衡量作者劳动量的大小,并根据作者劳动量的大小、作品的优劣来决定对作者的回报。公共基金的分配可以通过事先给付事后评估的办法,也可通过根据事后搜集的评估指数(如他人对作品的评价、引证率、销售量等)来支付。一旦获得了公共基金,作品便属于国家,所有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多数公共基金制度的支持者认为,作者基于创作享有一种著作权,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它直接转让给了国家。


  

  尽管公共基金进路承认作者的著作权,但它认为直接转让给了国家。这与不承认作者的著作权,没有实际的差别。其后果都是,作者仅能得到一部分经济报酬。公共基金的组成来源于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它强化了国家在文学艺术领域内的再分配功能。这种再分配的宪法意义在于,国家没有把作品像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那样配置给作者,而是配置给了社会公众。由此,用公共基金制度取代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深层含义是,具有宪法上意味的权利结构安排发生了位移。显然,这种将国家置于个人之上的进路与自然权利理论是冲突的。事实上,在后者看来,著作权来源于自然法,以政治国家为基础的制定法是自然法的体现,因之,它固然要面对自然法的检讨,将个人权利视为自然权利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国家对个体的随意干涉。在这一点上,宪政主义财产观与此的主张非常类似。[13]公共基金制度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忽略了市场的作用。作者获得的报酬由国家及其代理人直接定价。这种定价是否公平,非常值得怀疑。最后,公共基金制度无法在诸多的作品之间进行价格上的甄别。特别是在多元化民主社会中,价值非常多元,国家及其代理人不能用一种价值去衡量其他作品的价值;否则,就会僭越职权,强奸读者的意愿。毕竟,读者是作品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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