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制度的批判不仅发生在它的起源国。美国的建国者们也意识到了著作权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便。在1813年给麦克弗森的信中,杰斐逊指出,“如果大自然使一样东西比所有其他东西都不易成为专有财产,那就是被称为思想的东西,……谁从我这里接受一个思想,他本人就获得教益,而不减少我的教益,就好比用我的蜡烛点燃了他的蜡烛,获得了光而不使我的光变暗。各种思想应该在地球上自由地从一个人传播到另一个人,使人们共同获得道德教悔,并改善他们的条件,这仿佛是大自然特别充满爱心设计的……从本质上讲,发明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对象。”[10]如果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杰斐逊也必然会得出否定著作权的结论。但是,杰斐逊并不是彻头彻尾的反知识产权主义者。他指出,“稳定的所有权是社会法(social law)的礼物,是晚近社会进步的产物。如果一个想法———个人头脑的即兴产物———能够作为自然权利被要求当作专有的和固定的财产,那才怪呢?”[10]598如果对比杰斐逊强调的社会法与自然权利这两个概念,就会发现,他反对的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而是他人提议的知识产权的永久性。毕竟,在杰斐逊看来,一定的专有权利可以激励人们去开发那些产生实际效用的思想,“并不奇怪的是,对于一个年轻的共和国而言,启蒙作品、以市民为中心的作品占据了大多数。”[11]
不仅在英美这样的版权传统国家伴随着著作权的批评声音,即使在坚持作者权为自然权利的法国,也存在着对著作权制度的不同认识。在那场意义深远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中,革命人士勒沙普利埃(Le Chapelier)就对著作权进行了质疑。当19世纪末西方列强要求晚清中国保护著作权时,官方的张百熙和民间的蔡元培都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置身文化教育界的民主革命志士蔡元培,对日本要求中国建立版权保护同盟的主张深表惊诧,并立即撰写《日人盟我版权》一文,阐发自己的反对意见。
20世纪之前,人们对著作权制度的批评要么是彻底否定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要么是否定它的自然权利性质,后者主要体现在否定一种永久的著作权制度。他们调用的话语要么是“反垄断”、“自由贸易”(麦考利、杰斐逊),要么是作者的道德优劣(卡姆登)。但实质上,他们都蕴含着公共教育和公共利益的前提,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逻辑而展开。叶茨、卡姆登、麦考利、杰斐逊反对永久著作权,其目的都是避免书价的昂贵,以给公众阅读、增长见识提供顺畅的途径;张百熙、蔡元培反对版权本身,也是基于“开民智”的缘由。比较看来,这种对著作权制度的批评传统表现出这样的特点:首先,公共利益是各种批评主张的共同支柱。无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著作权制度,作者都不是他们关注的核心与目的。应该说,他们更关心作品的持续生产,关心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关心公共教育的推进。其次,这一时期的批评者们侧重的是对著作权的批评,防止著作权带来的不足,而没有替代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