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尽管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如果放眼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著作权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呈现了扩张的种种趋向。无论就其保护对象、保护期还是权利内容而言,著作权人都蚕食着立法者最初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伴随着著作权扩张的,却是对著作权制度合理性的质疑。作品的创作具有累积的性质,一个新作品的问世往往是作者阅读、借鉴、批评他人作品的结果。就此意义,任何作品都正在变成“集体的、共同的、合作性的”产物。[5]同时,与传统所有权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向社会传递着信息、表达着价值、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在此意义上,作品更具重大的社会和文化关怀。既然如此,为什么赋予作者及其代理人控制作品的权利?直到今天,这种对著作权制度的怀疑还一直存在。
早在1769年的米勒(Millar)案中,英国的叶茨(Yates)法官就在法官异议意见中指出,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之后不再对作品享有权利。[6]当然,叶茨并不是著作权虚无主义者,在他看来,如果承
认版权是一种永久性权利,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5年之后,在另一则英国版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中,上议院卡姆登(Camden)爵士的话从另外一个角度论证了著作权的不合理性。在他看来,“科学的回报是荣誉。那些享有荣誉的人鄙视所有平庸的看法:我不谈那些为面包而写作的三流作家,他们用低劣的成果纠缠出版社;对这些垃圾成果而言,14年是一个太长的期间。培根、弥尔顿、牛顿、洛克并不是为了获得利益才启蒙和惠泽世界。”他警告说,“一旦上议院支持了此项永久性权利,我们的知识将控制在当代的唐森斯和林特斯(Lintots)们手中。”这些书商会贪婪地随意定价,直至公众成为他们的奴隶,“就像马成为车夫的奴隶一样”。[7]
最早对著作权制度进行系统批评的当属19世纪中叶的英国贵族麦考利(Macaulay)。他指出,“版权有明显的优点,但也有很大的不足。”版权是“为了奖励作者而对读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对
人们最优良(innocent)、最有益的(阅读)这一乐趣施加的一种税。我们不能忘记,对优良乐趣征收的税就是对不良乐趣的一种补贴。”[8]在这个意义上,麦考利指出,版权是一种垄断,它具有所有垄
断形式的一般特征,它制造稀缺、抬高物价、降低质量。而“垄断是一种恶,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忍受这种恶,但这种恶的时间不能比其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长一天。”[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