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叙事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可以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
(二)设立简易程序专门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了适应当事人随时到庭随时开庭要求,就须设立专门法庭。有些法院虽然在立案时做到案件的繁简分流,但在决定开庭时间上缺乏充分的灵活性,案件开庭受到审判庭场所、书记员配备及法官的工作时间安排等因素影响。尽管当事人均已到法院,但不能马上确立开庭时间,多是按案件排列顺序一般在15天以后才能确定,完全不能做到当事人随到随开庭的要求。故笔者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法庭即简易法庭。简易法庭可根据案件数量设立一个或数个。法官轮流到简易法庭审理案件。案件经立案送达后就可能分配到简易法庭,书记员进行庭前准备工作、档案管理,包括案件归档及移送。
另外,审判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在刚开始审理时审判人员往往觉得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者争议比较大,因此就审慎地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经过一定的审理,发现案件事实很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也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无原则分歧,或者诉讼标的虽然比较大但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情况发生这种变化结果后,就应由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改为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移送到简易法庭,这样可以加快办案速度。当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且从改用简易程序之日到结案之日不应超过3个月的期限。
(三)适当扩大一审简易程序的法定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纠纷的类型化解决”的思路,按照其中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专门的诉讼制度加以处理,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基层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应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审判组织为独任制的普通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第二类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第三类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简易、小额事件均由同样的法院或审判庭来审理,但对小额事件又做出一些比简易事件的审理更为简易化的规定。我国采用的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没有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违背了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