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在依法适用限制出境措施过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了有益尝试,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妥善应对各类问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直接、间接影响下.一些“三来一补”、中小型企业订单急剧下降,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资本权利与劳动权利、债权权利发生碰撞,其中一部分缺乏诚信的企业主往往逃之夭夭,将企业烂摊子、企业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劳动者和地方政府。所以,该措施的恰当适用十分必要和重要。
当前,审慎、恰当适用限制出境措施,要充分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第一,限制出境的对象应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来一补”企业(无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外方企业驻国内机构负责人。对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可否适用?我们认为有初步证据显示股东利用投资欺诈、股东及高管有逃匿迹象的,亦可以对其限制出境(这方面的实例已不少);第二,限制出境措施适用的时段,一般在民商事立案之后,但对于有可能欠薪(债)逃匿等情况发生的,也可以在起诉前申请,否则,贻误时机,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起诉前申请的,相应的主体应在提出申请后的48小时内提起诉讼,不然,法院应撤销该措施;第三,限制出境措施既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而适用,也可以由上述提出的出租方、垫付人等申请启动;第四,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结案前不得离境、扣留被申请人出入境证件、通知边控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第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法院,须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11]第六,为体现公平、经济原则,我们认为,申请人应预交申请费,按件收取较妥,每件100—500元人民币;第七,为体现权利救济,我们认为应赋予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权。被申请人可在作出决定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为审慎、恰当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我们建议加大打击欠薪逃匿、欠债逃匿的力度。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司法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目前,逃匿的违法成本低廉,行政处罚限制重重,罚款少而轻,刑法不调整,几乎是零成本。逃匿企业中,港澳台、外国人占了相当的比例,当前机制下跨境追究十分困难。故非常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加大打击处理此种逃匿的法律责任力度,包括刑事责任。尽快探索、落实跨境、跨国合作的司法协作(助)机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及时建立、健全“不诚信黑名单”机制,对损害诚信、践踏道德的企业、经营者纳入名单,形成“一时失信,时时受限,一处失德,处处受制”氛围。对名单上记载的适度向社会曝光,有未了民事纠纷的,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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