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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危机背景下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的恰当适用

  

  (三)高效司法的理念


  

  此理念要义在于司法行为必须尽可能地迅速与及时,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高效(效率)向来与公正(公平)相辅相成,如影随行,甚至相互包含,波斯纳曾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在其他许多例证中我们将看到,当人们将不审判而宣判某人有罪、没有合理补偿而取得财产、没有让有过失的汽车司机向其过失行为的受害者支付损害赔偿描述为不公正时。这就意味着仅仅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即使不当得益的原则。也有可能来自于效率的概念。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讶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5]


  

  财产保全具有私权保护的紧急性。所以体现出不同于其他程序的紧迫性。众多国家均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单方申请而不经言辞辩论作出保全裁定。美国多数州及联邦法院可凭单方申请作出禁令.甚至在不宜向被申请人透露信息或难以送达的情况下。可以不将申请通知送达对方。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下,广东省有一批企业因各种原因倒闭破产,欠薪、欠债逃匿,造成大批工人失业。为防止这些企业非法转移剩余资产或者非法撤资逃债,防止个别债权人和企业员工哄抢企业财产,一经出现企业非法逃债问题.法院应政府或工人、债权人的申请,必须迅速做好财产保全等工作。如2009年1月,迪高乐公司因拖欠银行、供货商和员工巨额款项,其外籍法人代表与外籍高管全部弃厂逃匿,广东省当地法院获悉后,立即依职权查封了迪高乐公司的所有财产.委派保安公司现场看管,并由当地派出所派出巡逻队专门在公司外围巡逻,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哄抢,防止不稳定事件发生。


  

  二、当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


  

  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从应然层面而讲,它是在裁判生效前暂时限制一方当事人处分财产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立法目的侧重于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并维护国家司法权威;而这种保障是建立在被申请人负担之基础上的。倘若实务(实然层面)与应然状态发生异化,这将与立法精神、司法正义背道而驰。当今金融危机影响下,如何恰当运用好这把双刃剑,趋利避害,则是民商事审判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的适当扩大及费用的缓减


  

  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申请人申请方能启动,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也可以职权提起诉中财产保全。何人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一般以争议是否存在、请求是否存在为标准加以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确财产保全的概念,但从诉讼法原理可以推知该权利或争议的存在是启动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对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没有规定“胜诉可能性的要求”,而美国由于受正当程序规定任何人的权益不受随意剥夺的影响.侧重于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的审查。德国、日本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胜诉可能性的审查程序。但由于要求申请人承受相应的释明义务,此项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胜诉可能性的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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