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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危机背景下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的恰当适用

论金融危机背景下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的恰当适用


丁海湖


【关键词】金融危机;财产保全;限制出境
【全文】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迅速席卷全球,我国经济运行压力明显加大。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海外投资和金融市场活跃,传导机制灵敏,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省以及珠三角九市的各种经济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陆续发生利润下滑、资金周转困难、订单减少、出口萎缩,甚至停产、倒闭,部分企业欠薪欠债后逃匿等现象。司法审判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晴雨表,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已在司法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领域初步显现,主要体现在: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09年1—5月份,广东省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5.77%;增长较快的主要是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3.86%和60.10%:增长较快的地区主要是珠江三角洲,增长比例为23.08%;并呈现群体性,系列案件集中,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倒闭、外逃企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本文将着重探讨金融危机背景下民商事审判中财产保全及限制出境措施恰当适用的有关问题。


  

  一、当前适用财产保全及限制出境措施应遵循的理念


  

  (一)能动司法的理念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1]一般而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活动具有中立、被动的属性,这集中体现在案件的受理和诉讼程序的启动上。但这不意味着法院必氟机械司法,完全消极。法律规范的静止性与案件纠纷的鲜话性之间的矛盾从法律一颁布实施即存在且长期持续,在社会转型时期、重大危机背景下,客观现实要求审判机关审时度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同时,强化司法能动性理念,敏锐观察、理性思维、妥善化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司法审判工作此时可以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


  

  社会主义司法自身的规律性亦决定了能动司法的必然性。尽管人民法院主要是法律法规的适用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是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同时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担负起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既要独善其身又要兼善天下。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特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的职能作用上,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通过明是非、定责任、了纠纷,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保障。社会主义司法不是完全消极的司法,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司法,更不是完全机械的司法.而是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公正司法与为民司法的有机统一。无论是个案的能动司法,还是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动司法。都要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性的同时,积极发挥法官、法院的主观能动性,这也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2]当然,能动司法亦不是无边界无限制的,它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防止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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