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司法强制适度。坚持债权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可多采取“动态查封”[8]等方式,尽量不
金融危机下商事纠纷问题应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保障正常经营和职工工资基本账号等不应查封冻结;对涉诉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等,非经必要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司法程序简化。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对矛盾对立不大、企业生产正常的企业.力求通过调解、和解、协商等多种形式,并借助人民调解等其他社会力量化解。另外,可建立特定涉企案件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制度,并通过巡回审判、简易程序、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方式提供司法服务。第三,司法职能延伸。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释明力度,定期深入涉诉企业走访调研,举办法律讲座、案例研讨、现场答疑、诉讼指导等,帮助涉诉企业增强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和维权意识,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建立信息网络。法院系统内部建立涉诉企业债务案件受理台帐制度,及时掌握涉诉企业债务情况,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院领导与业务庭之间、各部门之间进行互通共享,同时加强与劳动、工商、经贸、税务等部门就涉诉企业信息通报协调以及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涉诉企业金融案件数据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企业风险。其次,实行信息报告。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对如债权人众多、高管出逃等典型涉企纠纷及时逐级上报并定期监控,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考虑将执行信息由立案、审判部门共享,以及时掌握涉诉企业风险情况。第三,加强信息研判。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司法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分析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提升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
4.风险应急机制。首先,资产保全。对资金链断裂、拖欠债务较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现有资产,防止企业抽逃或转移;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且一定时期内能恢复生产的企业,尽量使用“软性”保全措施,保护核心资产。为重组、重整或和解创造有利条件。其次,人员控制。对可能或已经逃匿的涉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及时采取“边控”、“注销护照”等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控制。第三,职工稳定。除加强教育引导、稳定涉诉企业职工情绪外,将解决职工工资偿付放到重要位置。可视具体情况从保全财产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必要时可通过由涉诉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先行垫付或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形式解决。
【作者简介】
本调研课题系浙江省法学会2009年委托课题,也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浙江省法院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童兆洪副院长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为牵头单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为参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