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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

  

  (2)非破产重组模式。非破产重组的解困模式主要指企业自主或政府主导型重组方式,法院作用主要在于通过相关涉企案件审理和执行、参与协调相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及协助党政部门做好维稳工作。非破产重组模式中应将司法保障作为关键点,积极创造并保障重组实现条件。可利用集中审理执行涉企案件契机,可通过积极协调案件利益关系、妥善处置困境企业职工追讨工资及供货商集中起诉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保证重组方案合法合规角度提出司法建议等手段扫清重组障碍。同时应将司法助推作用作为切入点,体现法院对企业重组的参与性。法院应通过重组时机把握、优化组合重组主体以及协助选择重组方式等三方面的司法介入,积极推动企业重组实现。


  

  (3)破产清算模式。涉诉企业解困应立足于企业重生。但对产能落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的企业.应尊重市场经济必然规律,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等程序让其退出市场。破产清算即以债务人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司法偿债程序。法院应将该模式对象限定在对重整、重组和和解协调无望.且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主要任务应定位于资产有效变现、债权公平清偿、职工妥善安置、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


  

  3.解困模式实现之保障。随着司法作用日益凸显,以重整为重点的破产程序解困模式应成为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的重点,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应加强以下两方面保障。一是机制保障。合理配置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和破产案件审判中的人力资源.改革破产案件考核方式,使司法重整得到法院和法官的充分重视;法官应加强对破产审判业务学习,增加对企业管理、经济学及社会学等内容的了解,具备一定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和商业判断能力;同时还应通过案例公布、媒体报道等渠道展示司法重整程序优势。二是体制保障。建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诉讼、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制度接口”。通过加强对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董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积极引导债务危机企业通过清算途径清偿债务;重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公司解散案件的审判,引导债务危机企业通过清算途径清偿债务,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则及时转入破产程序,[7]并同步推进司法重整实现涉诉企业解困;重视破产与执行程序的对接,对已确定资不抵债,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的企业,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并将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四)构建工作机制


  

  涉诉企业解困具体路径之选择与实施,需要通过相应机制予以保障。总的方面,应按司法协同理念建立统筹协同机制;分的方面,将化解涉诉企业风险作为切入点,建立包含涉诉企业风险防范、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1.统筹协同机制。首先,是对外联动机制。重视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导的协作机构作用,法院主要发挥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等工作以及涉诉企业的司法重整、重组过程中的促进工作;及时排查、消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涉企案件的审理秩序.对政府主导债务处置和企业重组工作依法提供司法保障。其次,是对内协作机制。在法院内部注重司法应对措施整体性.加强上下级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审判信息传递、法律观点沟通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司法尺度,平等保护当事人;进一步强调同一法院内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在受理、审理和执行同一企业同类案件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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