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解困模式
因企业规模、治理结构、债权结构、陷入经营困境内外部原因、外部影响差异性等原因。决定了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企业适用不同解困模式,具体方式上又有破产重整、重组、清算等方式。从企业解困司法对策重点及企业发展机制等角度,司法主导下破产重整机制应成为当前重点推进模式.其他模式作为必要补充,形成针对不同企业的司法解困模式。
1.司法重整解困模式。重整是针对处于困境但有希望复兴的企业实施的旨在挽救其营业的再建型特殊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修订后企业破产法重要的制度创新。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属司法主导型的企业解困方式,又可称为司法重整。对法院而言,司法重整对破产程序中企业解困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它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对企业治理介入更为直接,强制性相对突出,更能显示法院主导作用。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公共资源在扶助企业方面将更趋谨慎,而司法作用会日渐凸显,故破产重整机制应成为拯救涉诉企业和化解涉诉企业困境的经常性机制。从规范完善角度,当前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司法重整:加强对困境企业指导和引导。使涉诉企业根据经营实际优选重整手段,对同时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等申请的,优先考虑重整,并通过涉企案件审理引导当事人完成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应突出对“企业重整”内容审查,重点放到通过持续经营恢复盈利能力以此完成债务清偿和可执行性上,通过法院对重整程序控制权进行适度干预;对符合规定且有利于企业重生的重整计划可强制批准。并在计划通过后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对久拖不决或效果较差的重整,应及时裁定终结。
2.和解协调等解困模式。重整制度虽能使企业重生,但存在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等缺陷,目前适用仍不广泛。故对一些政府扶持、优质资产明显、重组耗时不长、规模不大等涉诉企业,可考虑采取和解、清算[6]以及重组等其他解困模式。
(1)和解协调模式。和解协调方式即破产和解和一般诉讼中的协调,总的特点在于通过债权人谅解让步等形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破产和解可适用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债权债务人分歧较小、企业有一定挽救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社会效果不佳的中小企业,对一些资金困难,但有一定软实力如品牌、技术的企业也可考虑。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法院可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合理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方式等方法,尽力促成和解,为债务人再建提供机会。协调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清晰、生产经营正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债权人让步,给予债务人偿债缓冲期,使其渡过当前资金困境等目的,在协调方式上可采取分类协调、优先协调、多头协调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