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动司法的效果展现。能动司法效果应体现在救企业、保民生、维稳定等方面,在个案纠纷之外通盘考虑多方利益,能动参与企业解困工作。具体而言,将企业维持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优先选择重组重整等企业重生方式:跳出个案思维而转向注重企业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政府及公共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重视并保障、改善民生等;整合相关力量建立综合维稳机制.妥善处置企业因资金断链陷入债务危机诱发的集体哄抢、群体上访、围堵政府、堵截交通等涉企涉众型群体性事件。并稳妥处理涉及困难企业、农民工和职工、股市楼市投资受损及非法集资受害者等群体性案件。
(二)创新司法政策
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法院应根据形势变化及企业困境特点及时调整司法政策,综合多方因素,在妥善化解企业困境基础上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1.提倡诚实信用与情势变更之平衡。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间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而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主动违约,规避交易风险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经营带来影响。法院应充分考虑当前形势下涉企案件背景和实际情况,首先应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正常的商业风险,尽可能维护合同稳定性,均衡合同双方风险利益;其次,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发性和对企业实际影响,对确实发生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继续履行可能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2.维护金融安全与企业生存之统一。当前形势下,司法应将对金融安全保护与企业生存统一起来。在强调保护金融安全同时,又着眼于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提倡银企合作及共渡难关意识,以此确定相应司法对策。首先,结合本地金融市场实际,在银企合作理念指引下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暂时困难企业的信贷支持,针对涉企金融债务案件确定相对灵活的裁判思路。重视对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依约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违约停止放贷、提前收贷以及金融机构自愿就借款本金的归还期限、利息减免等问题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行为的处理。其次,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突出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同时,加强对转让标的等方面的审查.保障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
3.保障金融创新与打击非法借贷之兼顾。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间借款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融资困境而深度介入民间借贷.创新性融资或非正常渠道借贷手段运用增多,相关纠纷随之上升。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对企业间为生产融资目的且具有区域特色的金融创新行为,如审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并通过审判实践引导规范。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行为,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案件,应配合政府等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