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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

  

  三、司法参与涉诉企业解困的若干对策


  

  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提出首先与坚持能动司法紧密相关,又体现在司法政策、司法机制等方面。具体措施上,又应以司法重整为重点,按企业解困需求,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相应司法对策。即理念、政策、机制、方式四位一体,形成发挥司法职能实现涉诉企业解困的立体式图景。


  

  (一)坚持能动司法


  

  1.能动司法的理论解读。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能动司法是司法参与企业解困的基本理论依据,体现了司法权介入企业治理、调节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思维。首先,是司法权对传统被动性的超越。能动司法强调现代社会中司法的主动调适性.关注当前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态势。使司法运作契合社会经济形势,体现了司法的工作态度和思路,与程序上严守被动性并不相悖。[5]司法参与企业解困即司法应深入关注涉企个案背后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等因素,能动地采取司法措施,达到解决纠纷、维护公平及秩序、促成秩序重构、多方利益平衡等目的。其次,是司法对传统裁判功能的拓展。能动司法的提出使司法不仅关注个案裁判,更体现司法对社会利益之调控.使司法成为积极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的力量。司法参与企业解困体现了法院独特司法引导功能,即拓展介入社会生活广度和深度,能动参与涉企案件诸多利益调节.对涉诉困境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综合保障,彰显司法价值取向从“当事人利益本位”向“社会利益本位”转变。第三,是司法对传统救济功能的延伸。从能动司法角度,司法不仅应救济权利.还应实现带有社会发展前沿性质的实质社会效果。就涉诉企业解困而言。司法功能体现在通过诉讼载体,将涉企案件放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要素转型升级、企业抵御风险机制等范围上认识,实现涉企案件关联方利益平衡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之统一。


  

  2.能动司法的实践内涵。首先,是把握能动范围。对涉企


  

  金融危机下商事纠纷问题应对诉讼还应关注困境企业现状、发展态势和解困长效机制。将司法职能延伸到个案司法过程外,探索企业解困长效机制:同时如司法政策创新、司法机制调整、法官队伍建设都应放到能动视野中审视。对法院内部职能环节也应进行必要整合。其次,是把握能动时间。在企业涉诉前,加强企业风险防范预警,通过司法事前介入,帮助企业把握解困时机;涉企诉讼中,应慎用强制措施并加强利益衡平与协调,并坚持案件中调解优先处置原则;涉企诉讼外,以司法实践加强信息研判,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涉诉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建立防范长效机制。第三,是把握能动界限。一方面,能动司法应讲究协同,既提倡司法在企业解困中的能动,又发挥司法外因素在资源调配、维稳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企业解困合力机制。另一方面,能动司法必须依法,即在合法合规原则下适度延伸职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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