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具体政策。一是民商事领域,针对融资借贷、财产保险类纠纷高发等实际,结合浙江特点确定浙江省法院涉及民间借贷、企业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典当和财产保险等纠纷案件突出问题处理原则。针对浙江省金融市场实际,在商事审判中倡导“银企合作”理念,[3]对涉诉企业因生产融资等需要参与的如“抱团担保、增信”、民间新型合法放贷等金融创新行为,通过审判实践予以肯定支持。二是刑事领域.针对企业陷入资金困境后向民间集资等融资手段增多等问题.2008年底,浙江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不轻易动用刑罚的原则,保护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民间融资行为。
3.构建协调机制。浙江法院在处置重大涉企案件中普遍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最快速度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多元化解的合力,有效处置一大批重大涉企案件。2008年民商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56.4%,2009年一季度又提升至61%,其中2008年涉企业债务类案件调撤率达到47.3%。一些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还将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等作为重点关注环节,积极拓展审判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如慈溪法院受理涉企案件后推行走访企业、工商部门及所在地镇街的“三走访”制度等。
(二)评析实证案例
200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审慎受理、审理执行涉企业案件,并结合涉诉企业本身不同状况及当地区域产业特征,探索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相应审理模式.形成富有浙江特色做法,以相对积极措施拓展了司法权领域。
1.杭州南望集团“司法重整式”。南望集团全称为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连续5年位列全国软件百强,市场占有率一度列国内同行业榜首。南望集团因资金链断裂爆发严重债务危机,累计负债高达23亿元。浙江高院及时提出可适用司法重整挽救的建议。杭州中院于2008年5月份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及时成立重整清算小组及管理人。在法院引导下,确定“主业保留+原股权清零+债转股”的破产重整思路.形成了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2月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正按计划积极实施。南望集团系列案是修订后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首次对规模民营企业适用重整制度的一次探索与尝试,为通过司法主导下破产重整手段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提供了范本。
2绍兴江龙集团“清偿重组式”。江龙集团全称为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特宽幅印花生产基地,系绍兴印染行业龙头企业。江龙集团盲目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各关联企业相继停产,总负债达25亿多元。绍兴中院集中管辖此批案件后,确定“确认债权+拍卖资产+平等清偿+资产重组”的思路。按债权抵押与否分类确认清偿债务,仅用40余天完成全部1300余件审执案件的确权清偿,对江龙集团四块实体进行打包拍卖并实现资产重组和生产恢复。江龙集团系列案是浙江以清偿重组方式解救困境企业的第一例.在短期内通过资产重组恢复生产,保护生产力,促成产业调整升级,保护产业优势和市场占有,并同步确保债权人权益和职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