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经研究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意见后,于2000年1月19日作出法经(2000)27号《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可以说,该请示答复为审判实务区分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提供了实证基础。此外,最高法院发布的不少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均对强制性规范采取了区分态度。例如,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显然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项和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却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解(2003)7号并未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法益的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竟是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仅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例如,法律法规禁止在某时间、地点营业者,仅涉及缔结法律行为的外部情况,而非禁止特定行为的内容,故应认定此规范为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23]在把握不准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王闯,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2页。
请参阅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同注,第595页。
左觉先:“论契约解除后违约金之请求权是否存在”,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5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7页。
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同注,第337页。
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同注,第342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
现代法律解释学上的一个重要规则是:法律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法律解释,解释不当必然导致适用不当。法律解释通常是探寻法律的原意解释。即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之目的。而探寻原意解释的前提是:假定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奈存在一个贯穿始终的原意和目的。并将之作为理所当然的理解和解释的出发点。由于认知能力和文字自身之局限,人类自古以来就存在“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之所随,不可尽言”之问题。同样,无论是在立法抑或是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就如何解决某问题的方案或措施方面必然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情形,即便对条文的相关措词也经常产生分歧。为妥协诸多分歧之意见,起草者在拟定条文时有时会使用一些具有涵盖力的语言来掩盖分歧。形成一种这些问题在最后形成的文本中似乎“消失”了的表象。其实,问题仍然存在,分歧并未消除,而是处于一种潜伏状态并可能在将来的实务理解和适用之中暴露出来。因此,简单武断地从条文的字面来理解并适用中国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
耿林:《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年博士论文,第40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拭译。谢怀拭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同注。
崔建远:《
合同法总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同注,第61页。
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在德国学界被称为“纯粹管理规定”,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界,被称为“单纯取缔规定”。请参阅(日)安井宏等:《基础民法I·民法入门·总则》,法律文化社2000年版,第120页;(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成文堂1995年版,第141页;(日)内田贵、山田诚一、大村敦志、森田宏树:《民法判例集·总则·物权》,有斐阁2001年版,第44页;(日)内田贵:《民法I·总则·物权总论》,东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转引自耿林:《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年博士论文,第61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96页。
请参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冀经请字第3号请示。
请参阅根据《
商业银行法》第
89条之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适用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同注。
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