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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政策法律分析

  

  首先,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尤其不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的方式可以有两种: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社会融资和社会资金单独投资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不论哪种形式,社会资金最看重的是稳定高额的回报,但目前政府严格限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采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租金回报率只有3%不到[9],难以吸引社会投资。


  

  其次,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标准不利于建立合理的住房租赁体系。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租赁住房在各国都占有重要比例,甚至很多国家只有个人租赁住房。从中国具体国情分析,个人租赁住房由于数量多、供应弹性强等特点不会被公共租赁住房取代,在住房租赁市场中还会占有重要比例。中国合理的住房租赁市场应该由专业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大量个人租赁住房共同组成,但目前我国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市场定价,过度冲击个人租赁住房市场。根据竞争原理,私人住房租金会相应下调,过低的利润导致越来越少的人出租房屋,国家就需要建设更多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利于建立合理的租赁房屋体系。


  

  最后,目前的租金分类标准不能合理保障不同收入人群。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际上分为两个层次,即规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其他群体都要支付全额租金。公共租赁住房面对中等以下收入群体,但这部分群体的支付能力也有很大差距,国家在租金水平上只划分为两个层次不能满足群众需求,还会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


  

  (五)执行监督问题


  

  目前国家是以行政控制方式执行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导意见》规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2011年2月住建部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并给地方政府下达“死命令”: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标任务,必须在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否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的严厉处罚。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讲话称,保障性住房的任务不仅是一项经济任务,“更是一项政治任务”[10]。但是,这种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治任务、以行政控制方式执行监督的体制存在有以下弊端:


  

  首先,行政控制执行方式的效果难以保证。由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会造成地方政府巨大的财政压力,还会占用商品房用地损害当地政府的“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只是为了完成行政任务,所以难免会缺乏动力。同时,与地方政府签订“责任书”并不是今年的新创举,住建部曾与2010年5月与各地方政府签订当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确保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但最终该年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只完成计划的65.2%[11];虽然今年国家加强了控制力度,但能否保证最终效果仍需拭目以待。此外,由于国家只要求各地所领目标任务在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并没有要求完成时间,所以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先创造条件于规定期限内全部开工,而对于能否保证资金充足、建设完成等可在所不问。


  

  其次,行政控制的执行方式具有不稳定性。行政控制的执行方式依赖于国家政策,容易受到政策的变动性或受到国家财政波动的影响,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难以长期健康运行甚至半途而废,不利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稳定持续发展。


  

  最后,行政考核的监督方式标准单一。目前国家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考核的标准只是数量,所以不排除地方政府会为了政绩会多建、滥建公共租赁住房,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或是一味追求数量,建设一大批质量低下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发展的新趋向


  

  毫无疑问,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我国住房保障问题的最佳政策选择,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这一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但是,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际面临的诸多困境,我们必须探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的新路径,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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