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7个死罪:(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走私核材料罪;(4)暴动越狱罪;(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6)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7)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三)“改造”15个死罪:
1.罪名变更:将2个死罪的罪名变更,死罪总量不变。(1)原“拐卖人口罪”变更为“拐卖妇女、儿童罪”;(2)原“强迫妇女卖淫罪”变更为“强迫卖淫罪”。
2.罪状分解:将4个死罪的罪状分解至其他死罪中,死罪数量“减少”4个。(1)原“反革命破坏罪”相关内容转移并分解至新《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条文之中;(2)原“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分别移到新《刑法》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3)原“特务罪”被新《刑法》“间谍罪”所包纳。
3.罪状合并:将9个死罪合并为4个,死罪数量“减少”5个。(1)原“策动叛乱罪”、“策动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3死罪合并,并被“武装叛乱、暴乱罪”所吸收;(2)原“盗窃武器装备罪”、“盗窃军用物资罪”2罪合并,并被“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所吸收;(3)原“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2罪合并,并被“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讯罪”所吸收;(4)原“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2罪合并为“绑架罪”。
可见,新《刑法》通过罪状重组(分解、合并)的方法,使死刑“罪名”减少了,但死刑“罪状”仍然存在,而且覆盖范围更大。例如,与原《刑法》的“盗窃武器装备罪”、“盗窃军用物资罪”相比,新《刑法》“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就增加了两个选择性罪名:“抢夺武器装备罪”、“抢夺军用物资罪”,死刑的规制范围明显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