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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

公共权力的私性化与准黑化



——从法官与律师的勾结说起

许章润


【关键词】公共权力;法官;律师
【全文】
  

  一


  

  近年来屡曝法官律师相互勾结、上下其手的丑闻,将司法腐败问题一再置于国人面前,导致司法公信力遽降,司法机构威信扫地。实际上,一些律师与法官之间互为钱袋子,早成行内的公开秘密。律师算计执业成本时,即同时包括悄然上贡法官的贿金和公然缴纳国家的税款两部分。这也是常常端上律师饭桌上的谈资,大家似乎都不太避讳,好像只要“真事隐去,借通灵之说”,也就无需避讳。北京市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案发,媒体上即有所谓“大批律师出国暂避风头”的报道,实为全豹之一斑。[1]


  

  在现代社会,于法官言,作为行走着的法律,其当奉守第三方执法原则,彰显司法的中立性;于律师言,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参与诉讼,运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服务,拿钱消灾,立场鲜明。理论上来说,二者的角色定位清晰,并无太多不清不楚之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另一回事。就刻下中国而言,基此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定位,法律上并不缺乏制度性区隔的规定,两方的行业规范亦且连篇累牍,信誓旦旦,但实情是双方相互利用、狼狈为奸的案件频发。立法居然在执法者这里无效,首先遭到执法者的狙击,不仅表明行业规范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而且表明有关于此的法权安排,一如其他诸多制度设置,全然不敷当初的制度预期,为中国转型时段总体性的“有法不依”情势火上浇油。


  

  其间头绪复杂,牵扯纷繁,非三言两语所能道尽。概而言之,首先,必需承认,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上贡贿款最初可能迫于无奈。本来,司法过程是一个法律批发系统,应当具有可预测性。司法程序主义所提供的法律的可预测性,构成了现代法治形式理性的重要内涵,藉由向公民大众彰显法制的制度预期,表明司法的中立与公正,为判决的正当性提供形式理性依据。但是,问题在于,中国司法的独立位格尚未获得现代性解决,第三方执法的现代司法格局有待最终形成,因而,虽制颁了成文立法,亦有各种关涉司法伦理的官方训谕和社团自律章程,裁判的随意性却依然相当严重,很多情形下全然不具可预测性。这便给了法官上下其手的机会,至少使得律师常常感到案子的胜负不取决于法律和事实,却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利益偏向。暗箱操作胜过明堂对垒,于是乎只好去“求法官”了。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渊源乎此。而法官有求有应,更是助长了弱势一方的挟持心态,最终法官反倒可能成为不良律师的人质,亦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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