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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驳审制度考论

  

  三、刑部驳案理由的考察:专业优势与行政强势的双重支撑


  

  与现代司法案件重审由当事人通过上诉权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启动不同,清代司法中案件重审是嵌在“自动复核”[4]机制中的。笔者将《驳案新编》中的驳案理由划分为:(1)案件(客观)事实不清;(2)案情性质评价(对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不当;[5](3)律例适用不当;(4)程序不当。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统计的宏观展示与个别案例的微观引证相结合,来对《驳案新编》所载案件被驳理由进行考察。笔者将考察范围限定在刑部对督抚进行“题驳”的227个案例。因此,本部分驳案理由是以刑部为中心展开的。


  

  (一)刑部一驳案件的驳案理由


  

  经过统计,因案件(客观)事实不清被驳回的为47件;因案情性质评价(对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不当被驳回的为78件;因律例适用不当而被驳回的为83件;因程序不当被驳回的案件1件。


  

  首先,因事实问题而被驳的情形。刑部常因原拟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而认为案件事实须详审并予驳回。如“王仁极殴伤大功服兄王殿一身死,匿不报验一案”{1}(P.43-45),针对原拟认定王仁极因夜间看护庄稼将王殿一误认为贼而殴死的认定,刑部认为“黑夜疑贼、追赶棍殴、闻声住手各情节,皆出王仁极父子一面之词,并无佐证,自当究明殴死确情”,遂驳回。有些案例中,刑部则根据常识来认定原拟事实尚须详审,譬如“周宗一殴伤郭凌云身死一案”{1}(P. 184-185),原拟认定周宗一将郭凌云装钱褡裢误坐身下,遂被郭凌云怀疑窃盗因而发生口角殴斗,郭凌云投石将周宗一掷伤而死,刑部认为,“钱褡并非细物,装钱五百文,为数不少,坐压身下,岂有不知?”,遂认为原拟斗殴起因并未查清而予驳回。《驳案新编》中也记载了一些刑部推翻原认事实而避免错案的情形,譬如“于二偷刨柯文光妻沈氏坟墓一案”,原拟认为于二系案犯,刑部针对原拟认定于二因衣物污秽而烧毁的情形指出,“北方腊尽春初,天气正在严寒,尸身未溃,尸衣何至尽皆污臭?”,“原为图财……何止尽行烧毁?”,并因此而驳回。经过重审查明,于二只是碰巧从丢弃之死孩身上剥下衣物,而非沈氏,遂改拟原案。更有许多案例,刑部已经提出了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但处于审慎还是会要求驳回重审确定案情,譬如“赵二虎等轮奸狄元魁之女狄有姐一案”,原拟以被害人并未及时报官为由在轮奸和强合和成之间犹豫难决,刑部则认为,“轮奸之案,不惟孱弱之弱女难以自主,即刚烈之壮妇亦势难抵御”,倾向于认定为轮奸,但同时指出,“应令该督细核案情例义”,遂驳回。更有一些案例中,刑部因案情有疑点,会申饬地方官员并指示另委他员审理,无疑对原拟官员造成了较大的压力。譬如“戴维高殴伤戴玉保身死一案,串嘱尸母袁氏捏供闷毙一案”{1}(P.409-412),针对原拟所述,戴玉保系疯病发作被伊母关人柜中窒息而死,刑部提出“戴玉保果有疯病,历经数月,岂有邻族全无闻见之理?……是戴玉强之死,若非戴维高殴伤所致,即系袁氏有心欲杀……(原拟)未将如何审虚情由声叙明确,复不将招册供词查核办理,实不可解。……应令该抚另委贤员,将此案逐细研讯妥拟到日再议”,应当说,刑部类似这样的驳审意见是足以“震慑”原拟地方官员的。综观全书,类似这样刑部给出倾向性建议的情形较为普遍,这对在地方重审发挥了实质性影响。


  

  其次,因案情事实评价不当被驳的情形。在这一部分中,刑部往往同督抚就与案情定性直接相关的核心问题发生分歧,且绝大多数案例的结果是刑部意见最终胜出。经大致梳理,相关的78个案例,涉及的问题包括:伤情(重伤还是轻伤)认定、[7]辜限认定、[8]侵挪公款、[9]亲等关系认定、[10]抢夺与抢劫的区分、[11]脱逃与拒捕的分别、[12]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13]捉奸登时杀死与故杀的区别[14]等复杂问题,限于篇幅举一例加以佐证:“方启和和方仁宝争殴后踹桶猝中身死,方灶毛将尸装伤图害一案”{1}(P.588 - 590 ),刑部不同意方启和死于被卑幼逼死,而是死于踢桶致伤,遂将案件驳回。原拟安徽巡抚除表示接受部驳改拟之外,还自请被罚,“因臣误执偏见,指例驳改,实属舛错,相应请旨,将臣交部严加议处”。后来该抚虽免革职,但仍注册记过。可见,地方官员一旦被认定为错拟,是有可能面临制裁处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地方官员倾向于迎合刑部意见以求一致,以尽量减少案件被驳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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