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驳审制度考论
——以《驳案新编》所载案例为中心的考察
王志林
【摘要】《驳案新编》为解读清代司法的一个侧面—驳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文本素材与研究视角。对重大案件进行审拟覆核的驳审制度,全景式地展现了地方官员(以督抚为主)、以刑部为中心的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参与司法的活动。驳审程序在整体上是将司法裁判的专门活动融解于行政体制之下,典型地反映出司法行政合一的传统法律特征。当与地方官员就案件审理出现分歧时,刑部通常会运用专业优势和行政强势来推行自己的观点,以实现对地方官员司法活动的监督与引导。驳审制度是传统司法遗产的一部分,但司法依附于行政的特征则成为现代法治进程的一份历史重负。
【关键词】驳案新编;驳审;清代司法;律学
【全文】
行政与司法合一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体制性特征,在法史考辨的热点学术领域—清代司法中的体现也更为典型。本文通过对清代案例汇编作品《驳案新编》的考察,旨在揭示文本视域中传统司法的一个侧面—驳审制度的特质。所谓驳审,“是指上级司法机关直至最高统治者皇帝对下级司法机关上报覆核的案件,或因其‘情罪未协’,或因其适用法律不当驳回重审改拟的司法程序”{1}(P. 1),是传统司法审转复核制度的核心部分。[1]作为联系地方司法和中央司法的纽带,驳审制度对传统司法特质的彰显也最为充分,亦能为认知和剖析传统司法提供一个良好的视角。
一、《驳案新编》:文本概观
《驳案新编》由全士潮等6位清代刑部官员纂辑完成,收录了乾隆年间(乾隆元年—乾隆六十年)遵驳改正的318个案例,是一部专门的驳审案例汇编作品,也是清代律学的重要遗产。监察御史、刑部律例馆提调阮葵生所作序中称,“每驳一案定一例,各出所见,讲明而切究之,开惑剖蔽,要皆阐发律意例义之精微,本经术而酌人情,期孚乎中正平允而止……极案情之变而惟齐非齐,抉律例之精而有伦有要,斯其用意良深矣”,认为该书能够使阅读者“即一案而通乎情法,究心律令之源”。何勤华教授认为,《驳案新编》是与《刑案汇览》齐名的清代判例汇编作品{2}(P.411)。如果说《刑案汇览》以全面广泛着称,则《驳案新编》则以专业精深见长。[2]目前,与《刑案汇览》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而对《驳案新编》的系统研究尚不充分,笔者不揣浅见,希望通过本文作一尝试。
本文选用的《驳案新编》,由李璞和李琳整理,收录于杨一凡、徐立志主编的《历代判例判牍》丛书第7册。全书共32卷,根据《大清律例》来编排顺序,其中以刑律内容最多,[3]与清代“分层结案”制下各类重案必须经刑部等中央法司及皇帝覆核后方可审结的制度正相符合。从广义角度看,除最低的州县一级之外,其他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都具有对下级上报案件的驳审权限,如府驳、道驳或司驳,不仅限于刑部等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驳案新编》所辑录的案例则是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刑部)和皇帝行使驳审权所形成的,当然个别案例中也能发现在报送刑部之前案件就已经历过地方驳审的线索,但本文限于考察对象对地方驳审情况不作论述。
《驳案新编》具有研究范本的价值,还在于所辑案例的内容较《刑案汇览》普遍详细,能够更为充分地反映案件审理的程序,参与各方对案情事实和适用律例的分析论证也更为翔实。这点可以从编纂体例上体现出来:每则案例前均有简短的标题,对整个案件作一归纳概括,如“庄屯无差使旗人不准折枷”、“强嫁寡媳自缢身死”、“杀一家四命以上分别缘坐”等等,标题后将驳审所关涉的当事人姓名列出,这样有利于在共同犯罪或者涉案人员众多的情况下把握关键。标题之后是刑部经办机构的名称,即刑部按地域划分的各司(经统计共17个司)。如果某些案例的审理涉及新例,则附录于经办机构之下。每则案例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首先会有一个对案件的分类名称,如“遵旨议奏事”、“报明事”、“通行事”、“咨请部示事”等等。(2)辑录地方巡抚、总督的疏奏内容。主要涉及案情事实说明、引用律例(也包括上谕、成案等)、案情分析论证及审拟意见,个别咨询类的案例则说明咨询理由及问题。(3)刑部会看意见。基本顺序是先引用律例并作必要的律例原意说明(一些案件还需引用上谕),然后指出原拟的问题,或是事实认定有疑点,或是律例理解存在偏差,然后是结论(如“原拟殊为允协、驳回”等)。(4)如果皇帝对改案件有上谕,则辑录;若无则直接辑录督抚驳回后的办理情况,或者是接受部驳改拟,或者详审案情坚持原拟等。(5)刑部再次审核的意见,若同意则直接向皇帝题奏,若否则直接改拟或者再次驳回。(6)皇帝对题奏案件的最后意见,同意办理或者改拟。以上内容只是大致,在具体案例中可能略有差别,但基本逻辑构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