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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一个显着的事实是,在有关婚姻、家庭、亲属和继承一类因民族性而往往难以移植的领域,我们仍能看到各国对中国法的系统仿效和来自中国的观念对各国历史的深远影响,这意味着东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共同接受了中国的国家统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模式,表现在私法领域,各国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继承的立法都以唐律所体现的高度文化性和伦理性为立法价值追求,接受唐律以血缘伦理、礼教等差为法律关系调整准则的理念,[11]从编纂体例到基本概念、主要原则和制度体系都仿效唐律,成为汉化的私法体系。在东亚诸国中,朝鲜法律的汉化程度最高,越南因为长期保持与南部和西部那些位于汉文明圈之外的文化的接触而处于文化的边界线上,使得越南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较多保留了早期文化中的非汉式因素。日本的情形与朝鲜、越南存在较大差异,它处于中华文明遥远的边缘地带,孤岛的地理位置有利于日本保持自身的个性,表现为法律继受之中有强大的制度创建,在法律汉化后能独立发展出具有民族特性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甚至有些突破了中国法的精神。但是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移植影响是深远的,它使得东亚诸国摆脱了婚姻家庭领域过去长期依靠习惯和习惯法的做法,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


【作者简介】
金眉,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妾与夫的关系具有准婚姻的意义,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妾所生育的子女是符合古代法律制度的。古代法律中所称的孽子,显然是指在婚姻、准婚姻之外所生的子女,在古代法律和社会中是受到歧视的一类。
对此前辈学者赵凤喈有专论:“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因此年长之女子,不特对于同辈年幼之女子享有优越之待遇;且对于同辈年幼之男子,有时亦立于较优于之地位,毫不受‘男女异长’说之影响”(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8-10页。)
“称子者,男女同。”(《唐律疏议·名例律》“称期亲祖父母等”条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7页。)同时,唐律根据在室女在家中的尊卑、长幼之序来决定其量刑轻重。典型的例子是殴兄姊的处罚重于殴弟妹。(见《唐律疏议·斗讼》“殴兄姊等”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3页。)
这是就制度这样的大传统而言的。在民间习俗这样的小传统层面,宗教的因素是存在的。旧式婚俗,订婚成亲先要“合八字”。“八字”的说法源自阴阳五行。它的做法是将一个人的出生年、月、日、时,与各自的天干、地支相配,每项用两个干支代替,合为八字。男家在向女家求婚时,要请媒人询问女方的姓名和生辰八字,然后与男方的生辰八字一道,请阴阳先生占卜,看是否相合。八字相合,亲事便成;八字不合,婚事就此了结。此外,男女成亲还要选择黄道吉日。
孔子编修诗经,并不避男女之爱。孟子更是言:“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孟子·滕文公下》,见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90页。)从道家所传的房中书看,不仅视男女结合为符合道的自然行为,而且将此看作个人养生长寿的途径,见[荷]高罗佩:《中国古代房内考》,李零郭晓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9-60页。
《诗·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参见陈戍国点校:《四书五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323页。
《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吕氏春秋·仲夏·大乐》:“太一出两极,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
这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得很明白:“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妻之义。”见《春秋繁露·基义》,载《董仲舒集》,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仪礼·丧服》传曰:“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手足也,夫妻绊合也,昆弟四体也。”见陈戍国点校:《周礼·仪礼·礼记》,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20页。
对此陈鹏先生一语中的:“中国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为人伦之本,家始于是,国始于是,社会之一切制度,莫不始于是,是为中国古代婚姻观念之又一特点。”(见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6页。)
韩国的国旗采用太极阴阳图,可见源自中国的文化影响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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