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中国,婚姻是为有德性的人类所作的一种制度设计,以区别于野性的动物。人与动物(禽兽)的区别使得礼仪性成为中国式婚姻制度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外在特征。由于性爱是先于文化的一种本能,它的原始冲动性后果严重威胁着社会身份的秩序,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解体{5}(P. 140),正是基于这种忧虑,古往今来的思想家和法律都尽力想将生育规范到夫妇关系中,设立了种种禁条,特别是在身份社会,对生育和性的禁忌更是严厉。在古代西方,宗教和宗教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担当了贬低和规范婚姻家庭的作用。在古代中国,夫妇的结合被视为人事伦理的起点,它要符合礼教秩序。即所谓“发乎于情,止乎于礼”,强调人的情感和行为应合于礼教,强调通过合乎礼教的婚姻来实现传宗接代的功能。这时的人类两性结合已不同于动物的雌雄结偶,它是一种融合了人类精神和情感的两性结合,婚姻不再是随意的组合,它承担着责任,需要经过特定的礼仪程序、遵循礼教的法则才能为法律认可为有效。所以孔子回答国君亲迎的必要性时说,婚姻涉及血统的上继和下传,敢不敬乎!敬的意识造就了中国人对婚姻礼仪的强调,一桩合法的婚姻,也必须是合礼的婚姻,它在形式上要经过一定的聘娶方式,在内容上要符合礼义。由于礼教的盛行,聘娶婚取代其他婚姻形式成为古代中国占主流地位的婚姻形式,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以聘的方式而嫁。聘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媒妁之言,父母之命。[6]二是要有聘约和聘礼,越礼就被视为“野合”。聘娶婚是进步于掠夺婚和有偿婚的婚姻形式,它强调交往中的守礼,是否经历聘娶婚礼的程序,是人在两性结合、生育上与动物的区别。这种区别并不只具有程序的意义,它在许多时候还是决定婚姻能否合法有效、个人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居于什么地位的因素,例如聘者为妻、奔者为妾的两性结合方式就在法律上决定了女子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文化的理性化,并不企图消解一切神圣性,礼乐文化在理性化的脱巫的同时,珍视地保留着神圣性与神圣感,使人对神圣性的需要在文明、教养、礼仪中仍得到体现{6}(P. 12)。这样的认识也是符合古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理念的。中国历史自西周礼乐文明兴盛以来,人就是在礼仪中成长和社会化。借助于婚礼仪式,儒家的宗法伦理得到唤起和呈现,婚礼仪式中蕴涵和体现的敬意受到人们的关注。历史表明,在排除法律的等级限制之后,能够成婚的两个家庭(家族)更强调交往中相互的敬意,婚礼六礼中双方的一来一往和礼物的特定含义都在灌输和唤起人们对婚姻的敬畏感、神圣感和责任感。在这一过程中,礼仪是一套象征体系,象征着礼教秩序,它通过一定的物品、动作、语言和程序为我们所感知。如同器物只有在礼仪中才成为礼器一样,个人在礼仪中被文“化”,接受共同的价值观念,家族作为共同体的利益得到彰显,个人从属于社会集体的观念被强调,个人也就被调养成了社会的人。
四
在古代中国,男女被分别赋予阳与阴的属性,由阴阳主从而达致和谐的法则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特质。阴与阳最初只是古人对自然现象的一种认识,直至西周,所有的文献中阴与阳都不出阴晴寒暖的意义。到春秋时阴阳成为天所生六气之中的二气,人们开始用阴阳比拟男女{7}(P.473),至《易传》出现,阴阳已被作为宇宙创生万物的两个状态,由这两种状态的变化形成宇宙创生的大原则,贯穿于人生万物中,作为人生万物的性命之源{7}(P. 475)。这种视男女婚姻为秉承天地阴阳属性的思想经汉儒的改造,被纳入儒学的庞大体系中,成为汉以后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