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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二


  

  婚姻的宗法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世俗性。早期中华文明从夏以前的巫觋文化发展为继嗣文化,又由继嗣文化的殷商高峰发展为西周的礼乐文化,这一文化理性化的过程,是与对天神文化的逐渐淡化和对人间性的文化和价值的关注增长联系在一起的。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那些已故的祖先,与今人的区别只是身处的场所改变而已,他们的功德和恩泽通过子孙的延续和祭祀作用于现世。这样的理念决定了人们的婚姻观念中并不存在外来超自然、超人类的神灵,婚姻只是人间的俗事,它由人来选择,由人来操纵,为着人的利益而进行,婚姻只对人的利益负责,不对超人的神灵负责。所以普通人家,按照习俗,要为祖先奉上供品,将家庭情况禀报祖先,遇到重大事情还要请祖先指点。民间的结婚程序中虽然不乏原始宗教的仪式,比如卜婚、测算五行与属相,有关姻缘和月下老人的传说似乎也在表明冥冥之中存在对婚姻控制的超人力量,但是,古代中国思想的主流和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并没有给宗教留下存在的空间。原因在于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中国文化认为人生的价值根源在人的生命之中,生命存在本身就是人的最大价值。在儒家看来,人是一切价值的中心,“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惟人为大”{2} (P. 306),这种视生命为人生价值基础的思想,在肯定生命价值的同时也就肯定了现世的价值{3}(P. 132-133)。儒家思想并没有将人的情感、处世态度引向神秘境界,而是消融在以家族为中心的世俗关系和现世生活中。这种积极人世的人生观,让人们关注的是现世而不是来世,也使得制度的创制和变迁都是围绕着现世社会伦理关系的演进而展开。在国家政治领域,法律强调的是君王的至高无上;在社会家庭领域,法律强调的是父慈、子孝、妇顺、友信,总之,一切都是现世性的,我们在观念和制度中看不到超自然、超人类的力量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干预和控制,也看不到制度下的人类应对神灵承担的责任。在这样的观念和制度中,男性祖先所具有的与后人相通、相互作用的属性让中国文化消解了祖先崇拜的宗教意义。[4]这种世俗性甚至还表现在婚礼所用物品的特殊意义上。以唐代为例,婚礼纳彩所用的九样东西各自所代表的意义不同{4}(P.165),但都是为了现世的利益:胶和漆比喻结合的牢固;绵絮比喻双方情意绵绵,温柔和顺;菖蒲和朱苇做心,比喻双方能屈能伸;嘉禾是吉利、幸福的意思;而一对坚硬的石头,表明夫妻恩爱天长地久,牢不可破。


  

  世俗的婚姻观造就了古代中国人对婚姻生活的肯定和憧憬。对男女结合的肯定,曾是早期儒家和道家的主张。[5]一个人只要长大成人,就有权利、也应当结婚,这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抱定不移的信念,正如俗语所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中国古典诗文、传奇故事所津津乐道的士子人生的佳境便是: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成婚与功名并举,缺少哪一半人生都不完满。这种文化显然与佛教修行来生和脱离尘世出家的主张以及基督教厌恶现世的原罪独身倾向存在差异,也成为中国人不能接受其原旨教义的原因。从人类历史看,一切宗教都是厌世的,对人类欲望的罪孽感成为宗教主张抛弃尘世的原因。在佛教文化中,婚姻、家庭是需要放弃的一种价值,个人需要从家庭中脱身,摆脱围绕家庭形成的一切,是个人脱离尘世修行的第一步。在基督教文化中,婚姻总是与亚当和夏娃相联,与原罪相联,两性之欲似乎是人类一切罪恶之源。所以在早期基督教看来,独身和禁欲是人的最高境界,结婚是不得已的做法。受到基督教影响的西方婚姻观念对婚姻生活持消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结婚是退而求其次的不得已做法。这种对婚姻价值的否定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代的二元论。传统西方哲学的二元论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了上帝与人、天国与俗世、灵魂与肉体的一系列对立。尘世被认为是堕落,人因为“原罪”只能禁欲。强制用宗教信仰取代科学理性、用天国理想来否定现世生活,这种灵与肉的二元对立导致了基督教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分裂和解体,最终表现为婚姻和婚姻制度的还俗运动,也宣告了近代婚姻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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