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宗法性将亲属划分为宗亲和外亲两大类。宗亲是源自同一男性祖先的血亲,包括同一宗族内的男性成员及其配偶,以及未嫁或因离异而返的女性。外亲则是与女性相关的亲属,广义的外亲包括母亲方面的亲属和本宗女系亲属的子女以及妻子的本宗亲属。宗亲与外亲不仅在称谓上繁简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在亲等上轻重大不一样。标“外”的称谓无非是要表明这一亲属的来源是源自女性系统,当然,它同时也代表着疏远和隔膜。宗亲则是全部亲属体系的中心,男性子嗣是这一体系的筋骨,它的范围从直系看,由己身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推至子、孙、曾孙、玄孙,上下共九代;从旁系看,从己身推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从祖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这样以己身为中心,上下为九、左右为九形成的宗亲,称为九族宗亲。相对于宗亲,外亲的范围要狭窄得多。母亲的亲属仅推及上下两世,且同样远近的血亲,其亲等远不及宗亲,例如祖父母为二等亲,外祖父母为四等亲;伯叔父为二等亲,舅姨则为四等亲。妻亲的范围更为窄小,亲属关系也更为疏远,如夫与妻的父母为五等亲,与妻的祖父母、伯叔父母则无服。
在古代中国,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制度是服制,它用服丧时着衣的规格式样和穿着期限长短来表示。由于服制实行尊尊、亲亲、长幼和男女有别的宗法伦理原则,这就使得自然血缘同等的亲属在亲等上居于不同的等级:尊卑不同服、夫妻不同服、妻妾不同服、父母不同服、嫡庶不同服、在室与出嫁不同服、宗亲外亲不同服。奉行宗法精神的结果使得宗亲严格局限在男系血亲的范围,女性婚后可以因配偶的身份进入夫系宗族,成为夫族的一员,但同时也因结婚而与自己的本宗疏远,表现为服制上的减等,对其本宗而言,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是本宗的成员,只有在离异而返后才重新成为本宗的一员。古代中国亲属关系法中对女性出与人的排斥与接纳贯穿于世系的每一代,因而形成其亲属关系中最具特色而又最为彻底的男尊女卑宗法性。
古代中国的长子继承制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宗法制度的一部分而存在,作用在于消除继承中的无序和混乱。我们看到中国历史演变的轨迹是在血亲中不断地增加区分的因素,逐渐地排除,而后人为地在同样远近的血亲中划分出尊卑贵贱高低。先是以性别为界,将血亲中的女性全部排除在家族继嗣之外,形成以父子为主轴世代相传的世系传承体系。但这一体系内还存在造成混乱的因素,因为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任何一个儿子都是父亲的血脉,他们从父亲那里继承的血统是相同的。继之而起的做法是利用母亲的身份,在父系血亲中划分出嫡庶这样具有本质差异的身份。来自母系的因素将父系的血亲划分成贵贱两个亲属人群,凡是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庶妻(妾)所生之子则为庶子,母亲在婚姻中的地位决定了子女在家庭和继承中的地位。嫡贵而庶贱在古代世界的意义主要不在财产,而在身份。庶子虽是父亲的血脉,但已被剥夺家祭的权利,从血统上讲是非正宗的支系。但是在排除庶子之后的嫡子中,仍然还存在纷争的因素,这时长幼之别成为决定继承先后的关键。最后,嫡长子在父系血亲中显赫胜出,成为家族传承的正宗,称为“后”。古代中国人常用承继、承、继、继嗣一类语词表示某人的后继者或者设立这样的关系(立嗣)。这类习语不同于近现代民法上的继承含义,只用于表示嫡长子(嫡长孙)担当起门户延续的重任,所以它首先是一个宗法的概念,而嫡长子(嫡长孙)之外的诸子(诸孙)只取得财产却不能分享祖先的身份和荣誉,他们取得的财产并不具有宗法继统的意义。因此,有关身份的继承独属于嫡长子,而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结果是嫡长子(嫡长孙)集继后、祭祀、继产为一体,家产只是作为宗祧继承的附庸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