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
金眉
【摘要】古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和礼仪性,男女被分别赋予阴与阳的属性,由阴阳主从而达致和谐的法则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特质。在中国,儒家将人们追求生命不朽的努力纳入礼教的轨道,通过婚姻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标,实现生的永恒。与佛教放弃家庭,脱离尘世修行和基督教对婚姻的消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不同,古代中国人是将婚姻作为人世的起点而加以肯定和规范。源自中国的国家统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模式为古代东亚社会不同的民族和国家接受,它使得东亚诸国在法律精神上开始摆脱原始宗教性和习俗的影响而融入了儒家人文伦理的精神,由此推动了东亚社会的伦理化和人文礼仪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东亚民族共同的个性和气质。
【关键词】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精神
【全文】
一
在古代中国,婚姻更像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是为继嗣和联姻而缔结。婚姻的意义和功能一直被界定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 (P. 665),这是一个宗法的观念。中国的婚姻从观念形态到制度设计、从婚姻生活到价值取向都是宗法性的。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宗教对婚姻的形成和解构基本上不发生作用。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婚姻最根本的价值和意义与宗教无关,所以婚姻的成立是通过两个家族的联姻方式来实现,目的则是祭祀祖先和延续后代。类似的说法广泛出现于礼书、皇帝的诏令、官吏的奏章以及民间的习俗和俗语中。远观往昔和未来,婚姻是将已逝的祖先和未来的后人连结起来的不可或缺的一环,将继嗣与婚姻相联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个体在婚姻中沦为婚姻价值实现的工具,而失去主体的地位,所以我们古代的法律将婚姻存废的权利赋予家长,处罚的对象也是家长。与此相关的一个定则是,只有在婚姻中出生的子女[1]才为社会认可,即只有身处婚姻关系中的女子才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就是说,婚姻为子女确定了得到礼法认可的社会性的父亲与母亲。与之相异,在婚姻之外出生的子女就被视为另类而受歧视。近观婚姻的现世意义,联姻的做法,在血亲之外成功地构建了人类建立亲属网络的另一途径,发展出了一种新的人际交往模式和文化。但是继嗣和联姻相比,前者才是婚姻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后者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而已。
宗法的婚姻决定了女子在家庭中只是作为依附而存在。古代中国的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的婚姻形态,男子迎娶女子到男家成婚,新妇以夫家为居所生活,因而又被称为妇从夫居。对男子而言,娶妻意味着他因成婚而成为妻的尊长,但他仍居住在本家,他与本家的关系也没有改变。女子的情况就大为不同。女子未出嫁时,在家中服从父母,她在家中的长幼名分并不因性别而受影响。[2]在法律上,兄姊的法律地位高于弟妹。[3]出嫁后,女子与其本家的关系在服制上降一等,对父母及祖父母的服制由斩衰3年降为期年,对其他亲属也从原服降一等。不仅如此,这种降等还延及其后代:孙为父母服斩衰3年,为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而外孙对外祖母只是小功亲,对母亲的祖父母,则无服可言。这种降等意味着女子及其所生育的子女与女子本家家族的疏远和夫家中心地位的确立。但女子嫁进夫家后的地位却没有得到同等的转换,因此从本家到夫家,这是妇女地位的再次下降。出嫁从形式上看是女子从一个居所转移到另一个居所,但实质上却是女子离开父母家而嫁人夫家,这种改变从礼法意义上讲,是让女子从父家长权的统治下,转移到夫宗家长权和夫权的统治下。这也带来了许多变化:嫁人夫家的女子,其姓名要于本姓之上,冠以夫姓,以示身份已属夫家。与此同时,女子本家不再拥有女子的劳动权和由此带来的收益,这种劳动能力和报酬也随同出嫁一同转移到了夫家。只有当女子离异,回归本宗后,一切才恢复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