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海关没收的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规定于19 U.S.C 1526和19 CFR§133.52。
19 U.S.C 1526规定了海关没收的假冒商标商品的处置方法,具体为:(1)销毁假冒商标的商品;(2)如果这些商品是安全的、对身体无害的,在征得商标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将假冒商标去除后按以下方法处理:①送至需要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②捐赠给需要的慈善机构;③没收90天后,有海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出售之前需要确定没有政府机关或慈善机构需要这些商品。
19 CFR§133.52规定了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商号专用权和着作权物品的处置方法,具体为(1)对于假冒商标以外其他侵犯商标和商号专用权的物品,在清除掉侵权标记后按照海关处理其他侵权货物的程序处置(dispose);(2)对于侵犯着作权的货物,一律销毁(destroy);(3)对于假冒商标的物品海关的处置方法同19 U.S.C 1526的规定。
从上述美国对海关没收的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来看,其与中国海关处置侵权物品做法的最大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销毁是对侵权物品的基本做法,而在我国相关法律中,销毁是在其他处置方法不能使用时的一种兜底性措施;(2)对于侵犯着作权的货物一律销毁,而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侵犯着作权的货物的处置方法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物品的处置方法是相同的;(3)对于假冒商标商品的除了销毁以外的其他所有处置方法都须在商品安全、对身体无害且征得商标权人同意的条件下进行,而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没有商品安全对身体无害的条件限制,也没有明确所有处置方法必须以商标权人的同意为条件,仅仅给了知识产权人一个收购的机会和拍卖之前征求其意见的机会。上述第(3)项区别正是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诉求双方争议的核心。
在分析了中美两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海关的不同处置方法之后,我们已基本弄清了美国此项诉求的缘由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是,我们的做法是否符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非中国在此项争端中胜败的关键,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海关处置方法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做法是否符合WT()的相关规定,即能否在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中获得支持。
三、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海关处置措施的非违反性分析
如前所述,中美知识产权海关处置方法的不同规定是导致此项诉求的原因,但是,中国做法是否与美国一致不是这项争端的关键,只要我们能在TRIPS协议中找到相关措施的依据,我们的做法就是非违反性的,此项诉求中国就有胜诉的可能。
首先,TRIPs协议关于海关处置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方法的基本要求是将知识产权侵权物品销毁(在成员宪法允许的情况下)或将侵权物品排除出商业渠道,这里并没有明确这两种措施在使用上必须有先后的顺序,这就意味着成员知识产权海关立法中规定两种措施孰先孰后都是允许的。因此,美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将销毁作为对侵权物品的基本处置方法和我国将销毁作为对侵权物品的兜底性措施都是符合TRIPS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