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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知识产权海关处置措施的对比分析

  

  在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美方认为:在中国关于如何处置海关没收的侵权物品的相关规定下,实际上是允许已没收的产品重新流入商业渠道,这与中国应承担的TRIPs协议第46条和第59条所规定的义务不符。这里所说的中国关于如何处置海关没收的侵权物品的相关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30条。那么,到底中国的这些规定有没有违反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就必须在进一步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二、中美对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海关处置措施


  

  (一)中国对海关没收的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


  

  对以行政手段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置方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的三种处置方法:销毁、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后所获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是对海关处置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方法的规定,是对行政处罚法53条在海关行政处罚方面的具体化。第27条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该条款明确了海关对没收的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如下:首先是用于公益事业或由知识产权人收购;对于无法用于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人无意收购的,则分两种情况处理: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予销毁;侵权特征可以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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