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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知识产权海关处置措施的对比分析

对中美知识产权海关处置措施的对比分析


杨帆


【摘要】中关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争端由来已久,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海关处置又是其中争议聚集点。在对比分析了中美国内立法和TRIPS协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可以肯定中关海关对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虽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都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美方针对中方的此项诉求是不成立的。但是,中关海关处置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措施的差异,也反映出两国保护知识产权时立法取向的差异。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处置措施
【全文】
  

  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已经迈入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产权{1}(P187)。在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并且在不断地推进过程中{2}(P8—10)。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共同作用,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最终导致WTO纳入知识产权问题并通过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强化。TRIPS协定与之前所有的知识产权公约最大的不同,是其首次纳入了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目的是使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被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可能,并且保证这种救济方式是及时和有效的。具体而言,TRIPS协定第三部分在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即海关保护)以及刑事程序四个方面对成员的知识产权执法义务作出了规定。作为WTO的成员,中国有义务按照TRIPS的上述规定调整国内相关立法。事实上,早在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前,我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项工作,相应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中。尽管如此,WTO其他成员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指责时有发生,因此问题产生的争端也不断升级,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就是争端不断升级的结果。


  

  美国东部时间2007年4月9日下午,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华盛顿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宣布,美国将于4月1013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和对于外国音像制品、图书以及其他媒体过于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问题,[2]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这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提起诉讼,也是美国第四次向WTO提出针对中国的申诉。


  

  美国于2007年4月10日向中国及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磋商请求书[4]将此次知识产权争端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四项诉求:(1)中国刑事追诉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的起点过高;(2)中国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处置措施不当;(3)没有获得出版、发行许可的作品在中国不能得到着作权及邻接权的有效保护;(4)中国刑法217218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刑事处罚问题四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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