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就刑事法律领域自身而言,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法官们各有不同的理解,有的理解成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诉讼后提起诉讼,若涉及精神损害,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驳回。有的理解成只有当受害人仅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才不予受理,而如果是和物质损害一并提起时就应当受理,并且可以判决准予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深圳市罗湖区发生的保姆被殴案件,案中被殴保姆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受害人以医疗费用尚未确定为由撤回了民事诉讼,之后又另行提出民事诉讼,并且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罗湖区法院对受害者的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均予以支持。当然,并非所有法院都会这样操作,受害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完全系于法官的一念之间。[2]可见,这种割裂刑事诉讼和附带精神损害诉讼的做法,不仅不能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损于法律的权威。
(三)把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在外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一般都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全部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判例的形式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如英国采用支付令的方式责令犯罪人赔偿受害人包括人身攻击、胁迫、精神折磨的损失。美国虽然不允许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却允许受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赔偿精神损害。而且这方面的判例也相当的多。例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虽然刑事法庭最后裁决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但民事法庭却要辛普森向死者家属赔偿了数千万美元。再如,一客人在麦当劳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损伤了食管,结果麦当劳除了被判书面道歉、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外,还要赔偿精神抚慰费6万元。类似的还有美国著名拳击运动员泰森因强奸了黑人选美小姐而付出了巨额的精神赔偿。可见,保护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一项世界性的潮流。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为了充分、平等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法律良好的国际形象,就必须遵循世界通行做法,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