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私人领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女性
刘小楠
【摘要】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是西方女性主义思潮影响和妇女运动推动的结果,而女性进入法律界反过来也促进了妇女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和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性别歧视明显地减少了,但“微观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女性仍然处于“他者”地位。男女入学机会均等并不意味着必然的教育平等,实现平等的更为重要的尺度是教育环境的公平、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以及男女两性在教育中获得自身发展的条件和机会的公平。把性别意识引入法学教育,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来重新审视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念与实践,消除法学教育中的性别刻板模式,将社会性别观念纳入法学教育改革之中,应成为法学教育研究的新视点。
【关键词】女性;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女性运动;女性主义法学
【全文】
在世界范围内,女性最早进入法学领域一般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人们通常以1636年哈佛学院(Harvard College)的建立作为美国高等教育的开端,然而直到200年之后的1837年,当奥伯利学院(Oberlin College)破例录取了4名妇女时,美国高等教育的大门才首次向妇女敞开{1}。而30多年之后的1868年第一个女性才被允许进入法学院。[1]美国第一位获得法学学位的女性是1870年毕业于伊利诺伊州联合法律学院(西北法学院)的阿达.凯普莱。第一个被允许参加律师考试的妇女是阿拉贝拉·曼斯菲尔德(Belle Babb Mansfield),她于1869年通过了衣阿华州的律师考试,可能是当代第一位被许可进入律师界的女性{2}(P107)。在澳大利亚,1897年第一个女性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1897年,新西兰和加拿大安达略省也首次准许女律师执业{3}(P50)。
与女性接受人文学科的高等教育,从事教育、护士、文秘等被认为是女性传统角色自然延伸的工作相比,“在法律界,对女性的认可和平等的过程尤为缓慢。女性发现做律师要比做医生更困难,因为法律界更制度化一些。”{2}(P107)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步伐异常艰难,遭到持续的抵制,进展非常缓慢。例如,1898年悉尼大学的第一个法学院女生由于偶然的机会被录取后,直到1915年第二个女生才入学{3}(P58)。而哈佛直至1950年才录取女生。[2]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中注册的女生也只有4%左右。
一、女性被排除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之外的原因
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时所遇到的阻碍,一方面与女性走出家门接受其他学科的高等教育,参加社会工作遭到抵制的原因一致,即首先是因为女性进入公共领域使西方社会传统的将男人和女人列为不同领域的公私的两分法直接受到威胁。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社会被分成两个领域,公共领域是男人的天下,私人领域是女人的空间。女性进入公共领域必将打破这一社会基本构架和传统理念。拒绝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这一理由。例如,联邦法院于1869年拒绝了希望成为伊利诺伊州律师的《芝加哥法律新闻》编辑麦拉.布拉德威尔的申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约瑟夫。布拉德利大法官公然的歧视性司法意见确认这种排斥女性做法的正当性:“天生胆怯柔弱的女性很明显不适合于从事公民生活中的许多职业……女性至高无上的命运和使命是履行作为母亲和妻子的职责。这是创造者的法律。人类社会应适应事物的一般属性,而不是建立在例外事件的基础之上。”{2}(P107—108)
拒绝女性接受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的其他原因还有,传统观念认为女性智力低下,不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资质,而且是“一种有害于合理性的危险力量”{3}(P4);另外女性往往被与“性”联系在一起,而这无疑对理性和公共领域具有腐蚀作用,也就是说,女性进入法学院对男性及整个法律界都会产生破坏性作用;而且,很多人也认为从事脑力活动会使女性缺少女人味。例如,在1899年,哥伦比亚法学院又一次把妇女排除在外时的理由是妇女没有学习法律所必需的头脑。1872年耶鲁法学院的一位校友对女性进入法学院发表的看法是:“在理论上,我赞同她们学习法律、实践法律,假如她们很丑的话。”{2}(P119、108)
而女性进入法学院比接受其他高等教育遭到更加剧烈的持续抵制的原因则是与法律职业的特点相关。一方面男性是政权的代表,而法律是最接近政治权力中心的地方,因此也必然是纯男人的领地,男性是理性的实践者,是法律的代表人。女性获得接受法学教育的权利,就意味着接近了国家政权,这是男性难以接受的。另一方面是,在西方社会,法律被看作是有性别的,法律的特质一直被与男性的特质联系在一起。在西方,自从柏拉图时期开始,大部分人就围绕二元论系统来建构思维、认识世界。首先,这种二元论是性别化的,二元论的一边被认为具有男性气质,另一边具有女性气质,即理性、积极、客观、有原则性是男性气质的特点,而感性、消极、主观、感情用事则用于描述女性气质。其次,这种二元论是等级制的,即男性气质被视为优于女性气质。再次,法律也被看作是有性别的,法律被界定在二元对立的“男性”一边。法律被认为是理智、刚性、客观、抽象和原则性的,是具有男性气质的。而被认为是女性气质的感性、柔弱、主观、感情用事等恰恰与法律的气质是截然相反的,也是对法律具有破坏腐蚀作用的。因此,与法律相关的领域一直被男性所垄断,与女性相联系的特点不但不被法律所珍视和认同,而且成为排斥女性的借口。
二、女性运动对女性进入法律领域的促进作用
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是女性主义思潮影响和妇女运动推动的结果,而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反过来也促进了妇女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和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女性主义思潮、女性主义法学和女性在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中的地位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西方女性进入法学教育的历史和发展过程体现出来。
西方女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常被描述为两次“高潮”。在美国,第一次“高潮”是指从1848年在纽约州塞尼卡·福尔斯村(The Seneca Falls)召开的美国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到1920年宪法第19修正案赋予妇女选举权;第二次“高潮”描述了大约从1960年到现在的发展。可以说,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一次高潮使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第二次高潮使女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中发展壮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女性参与法学教育,也促进了女性主义法学的产生,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妇女运动的发展和女性主义理论的深化。因此可以说,女性主义运动、女性参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与西方女性主义法学之间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一)妇女运动的第一次高潮使女性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成为可能。
女性最初进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是在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高潮期间,是妇女运动推动的结果。女性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和参政权是女权运动第一次高潮中的三大主题。而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女性争取参政权、就业权等一系列权利的一个途径。因此,女性运动第一次浪潮中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女性应不应该有受教育的权利,应该受什么样的教育。这些争论为女性进入法学教育提供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