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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

  

  意大利刑法学者杜利奥·帕多瓦尼认为共同犯罪由典型行为、客观违法性和罪过三部分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事实包括:(1)主体的多重性;(2)实现了与单个主体相同的典型事实。其中,主体的多重性是指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存在。“在多个自然人主体中,如果有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主观上没有罪过,或具备可原谅的理由,或者其它排除可罚性的个人原因,并不排除共同犯罪的成立。”[15]


  

  (二)英、美共同犯罪理论关于犯罪主体的要件


  

  英、美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大致相同,即按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抗辩事由加以建构。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在一定的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不同的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足以构成犯罪行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犯罪实施的人,为从犯。[16]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上,英、美刑法理论以违法行为的类型作为论证起点,至于共同犯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属于责任充足要件考察的问题。美国刑法学者弗莱切指出:“所有的刑法文化都安排了违法行为和归责的理论。它们可以不使用这种精确的语言,但是,这些理论都暗含在它们使用的信条之中。”[17]因此,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即使主犯不负刑事责任,依然可以对从犯进行定罪量刑,如行为人帮助或唆使具有可宽恕性辩护理由的行为人进行犯罪。


  

  结语


  

  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言:“刑法典的完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8]以刑法典及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中国刑法学更需要具有知识品格和实践能力,不断地完善自己。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甚至其生命。为此,以刑罚为研究对象的刑法理论应当为司法实践提供最为精确的理论,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及法定权益,以彰显法的精神。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导致了在适用具体的刑法条文上存在着诸多困惑。张智辉教授指出:“在刑法上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目的在于该行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以决定要不要对其进行追诉活动,而不是最终决定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违法判断的对象(即人的行为)应当包括一切人的行为,而不应当在判断之前就把某些人的行为排除在外。按照主观违法性论的观点,必然否定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显然是违反常识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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