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影史上的律师形象的复杂多变,反映了美国社会文化不断变迁的结果。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美国律师有一个典型的形象:穿着笔挺的西装,驾驶新款名贵的欧洲汽车,在严肃的法庭上雄辩滔滔。不过,美国律师建立起使人羡慕的这种形象,其实只是近二三十年大众传媒所造成的。《好人无几》(A FEW GOOD MEN )、《我要求审判》(NUTS )、《真情假爱》(INTOLERABLE CRUELTY )、《诱惑法则》(LAWS OF ATTRACTION )《律政俏佳人》(LEGALLY BLONDE )等众多好莱坞法律电影作品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幅在法庭上演的引人入胜的辩论对抗赛的场景,衣冠楚楚的律师们唇枪舌剑,旁征博引,慷慨陈词,机智地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人类的正义”,尽管这种描述与其说是法律审判的再现,还不如说是带有夸张意味的戏剧表演,在很大程度上是导演的艺术加工和主观杜撰,但是它也反映了对抗制的基本模式,这一具有强烈冲击效果的诉讼场景吸引了无数观众,使他们对律师和法律充满了兴趣和向往。
在今天,也许没有任何职业者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律师,既被攻击为“救护车的追随者”,有被推崇为社会变革的战士和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既为美国社会所接受,又同时为其所反对。[15] 美国大众视律师为“正义”与“邪恶”事业的捍卫者,美德与恶行的辩护士、权力和支配者和粗俗笑话的嘲弄对象。他们是迷人戏剧的演员,真实也好,虚构也好,都使我们赏心悦目。律师都是直接接触内情的人,他们既是故事的主角,也是故事的讲述者。他们聪慧、愤世、天真、迷茫、诚实、利他、贪婪、自我牺牲、爱财、慷慨、傲慢、同情、丰富、平淡、热心、冷酷、好战、温柔……几乎没有什么评价不适合律师。 [16]亘古以来在人类心中,善与恶、正与邪的对话一直依随各人道德观的不同而存在。很多人以为魔由心生,人心是犯罪的根源。在《追魂交易》(DEVIL''S A ADVOCATE )这部影片中,年轻有为的律师因为虚荣心的诱惑而堕入撒旦的圈套,这实际上是一场上帝与魔鬼的争战,也可是说是《浮士德》故事的旧话新编。对观看这场战争的我们来说,如果魔鬼的试探还是跟我们里面的原罪如影随行,人类薄弱的良知如何能对抗成功的诱惑呢?如果最为贴近生活的律师也变成了魔鬼,我们还能选择做谁做代言人呢?
生活在美国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他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在美国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马歇尔、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美国法律制度和文化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于他们的贡献。他们逐案严密地进行推论,建立了一个法律体系,使得其后的法官只能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则,依据相同的判例审理类似的案件。有人甚至指出:“西方模式”的最重要的象征不是平民大众,而是中立的法官。这意味着美国法律文化不仅包含民主的成份,但更重要的是保护权利。而权利只有通过睿智、独立与中立的裁判者来实施才能得到保护。权利不一定由法官来施行,但必须通过某种授予国家权威的中立人员来施行[17]。在美国,法官们手中既无刀剑,亦无钱财,但他们通过逻辑与经验,尊严与智慧,谨慎与恰当的使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推动了美国的法治事业。
因此,在法律电影视域下观察美国法官形象也能强化我们对美国法律文化的理解。在美国,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最重要作用的仍然是法官。流行的社会观念也认为,美国法官应当担此大任,法官们自己也意识到社会对他们所寄予的厚望。在这里,法官职业的合法性基础并不仅仅是法官能够处理纠纷、裁判案件,更重要的是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间可以利用一种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来裁判案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一个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先知和哲人。这就是说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是终身性的,不仅能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还能提升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当然也有这样一种说法:当好莱坞为一部电影或电视连续剧物色一位法官角色的扮演者时,它约定俗成地要找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很可能是一位白人,50多岁,平滑的灰白头发——或者至少是鬓边灰白——有角质架的眼睛,略带温和的傲慢但又不乏同情,冷静、淡泊、思想深遂,等等。这样的形象在大众文化中盛久不衰,以至于它们自身的生命力掩盖了判决的真实过程。[17]此外,为什么法庭建设装饰、法官服饰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关联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设就是让当事人和百姓进了法院就感到那里的气氛既亲和又很庄严,也让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职业的神圣?法官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怎样的风范?他与同事、律师、检察官之间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他跟社会公众以及政治、商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设定?凡此种种,都需要有仔细的制度和文化设计,都需要我们通过观看法律电影时作出自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