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劳动合同法》
——基于立法原则之检视
樊成玮
【摘要】近一年多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高发态势,对此不应仅将其归结为劳动者对法律条文的曲解误读,而是由于《
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容与其自身确立的立法原则缺乏一致性,甚至与法律原则相悖,此乃问题之关键。鉴此,应切实保障劳动机会平等,健全劳动对价机制,充分保护诚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宣示劳资关系的相互性与合作永存,以便真正使《
劳动合同法》成为促进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交换与利益互补的社会平衡手段,实应为该法之目的。
【关键词】法律原则;立法检视;
劳动合同法
【全文】
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在2005、2006、2007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分别是14.7、15.7、16. 1万件,而2008年则陡然上升到35.3万件。去年前11个月,劳动仲裁案件的数量增加了160% 。[1] 2008年,深圳劳动仲裁系统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2,141宗,其中立案48,066宗,涉及劳动者189,528人,涉案标的40多亿元,这三个数据分别是2007年的3.6、3.3和3.2倍。30人以上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227宗,涉及劳动者142 , 728人,分别为2007年的2倍和4倍。[1]而全国经济发达地区2008年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幅均高达70-130%。个案诉请标的额从往年的数千、数万元,陡然提升到数十万、数百万元。更有史上“最牛”的极端维权者提出了100亿元人民币的天价诉求![3]笔者认为,这些社会异常现象的发生,不应仅仅将其归结为劳动者对法律条文的曲解误读,而是需要我们理性地、实事求是地检视《劳动合同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即立法宗旨可知,其所强调的是保护劳动者单方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倾向本身就设计,并在客观上挑起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大阵营的对立,且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与公信的基本原则。真正的良法、善法应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相关问题,平衡不同阶层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制造新的社会问题,更不是挑起利益冲突。《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明文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说,这一条所规定的立法原则,是民商法原则、合同法原则综合集中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强调与表述,是引导该法律文件全部内容的精神主线,应贯彻于每一法律条款之中。但笔者不得不说,《劳动合同法》给自己确定的原则与其自身的法条内容之间既没有表现出立法逻辑上的联系,也没有体现出原则精神上的贯彻,甚至与自身的法律原则相悖。鉴此,本文基于《劳动合同法》自身表明的立法原则而对该法予以简要评析,并求教于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