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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违反说之批判

  

  第一,刑事政策不同。“德国刑事政策的基本构造并非法益保护,而是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结合”,法益保护只是法治国家原则对于国家刑罚权介人的规范限制。而“日本刑事政策基本上遵循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新客观主义刑法理论。”[31]第二,违法性理论不同。德国刑法学强调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占统治地位的是以行为无价值为中心并承认结果无价值的不法意义的“人格的不法理论”;日本刑法学则尽可能排除将行为人主观方面作为判断的基础,结果无价值占主流地位。在德国,即使是结果无价值的极力主张者,也是站在人格不法论的立场上,并不否认行为无价值的意义和作用,只是突出强调在不法中结果无价值的评价意义和独立作用而已;而在日本,结果无价值不是行为无价值的补充,而是它的对立物。[32]第三,构成要件理论有所不同。德国刑法中可见道德性内容的条文;而日本刑法学通说则反对道德性内容的刑法条文,表现出对规范要素厌恶的态度。


  

  德日刑法立场的这种差别归根到底是由两国宪法价值观的差异引起的。战后“德意志的目标是指向‘社会的法治国思想’,与此相反,日本战后重视的是‘基本的人权思想’”。[34]“社会法治国”是德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保护基本人权”是日本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法治国”是社会国与法治国的结合。社会国是指一种根据特定的目标,通过干预的方式建立社会秩序的国家形式,它侧重国家的干预。而法治国则要求一切国家行为依法进行。因此,社会法治国重新使国家走向积极,与以前福利国或警察国不同的是,这种积极行为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35]这种“社会法治国”的宪法价值观表现在刑法立场上就是倾向于规范违反说。由于日本将对国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作为最重要的课题,这需要尽可能地排除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自由判断裁量的余地,刑法刑法理论必须正面建立起能够实现保障的客观性标准。[36]这种“保护基本人权”的宪法价值观表现在刑法上立场就是倾向于法益侵害说。


  

  那么,我国现在宪法的价值观是什么呢?


  

  历史地看,我国宪法是一部权力宪法,而不是权利宪法。虽然我国宪法第二章列举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保护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本权利仅限于法定权利;人权则是一种应有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那么对于宪法没有规定的其他人权该怎么办呢?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所以,半个多世纪以来,宪法是按照权力改造社会的工具这一理念被设计和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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