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
张荣芳
【摘要】劳务派遣可采取“单一雇主”和“联合雇主”的法律规制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我国《
劳动合同法》试图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在劳动保护义务方面,采取“单一雇主”模式的规制方式,规定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在违法后果方面,依据“联合雇主”模式的特点,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权利、义务、责任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混乱配置,系统规范的缺乏,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的落空。鉴于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当健全“单一雇主”模式。
【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一雇主;联合雇主;规制模式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专门规范了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动保护义务的设置方面采“单一雇主”模式,规定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上的雇主,承担主要的劳动保护义务,用工单位承担与工作场所相关的部分义务;而在违法后果部分,规定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从而采取“联合雇主”责任形式。“义务”模式与“责任”模式的冲突设置,导致新的劳务派遣制度成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规避法律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1]本文试图分析劳务派遣的“单一雇主”模式和“联合雇主”模式的规制特点,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矛盾和冲突,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模式
劳务派遣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组成一种新的雇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具有从属性,但传统雇主的职能被分割。[2]雇主的劳动保护义务和责任如何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配置是劳务派遣法律面临的根本问题,也是决定不同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的核心要素。对此,出现了“单一雇主”模式和“联合雇主”模式,前者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美国法为代表。
(一)“单一雇主”模式的规制特点
鉴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变动性,而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一特点,法律拟制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法律上的雇主,承担主要的“雇主责任”,这是欧洲绝大多数成员国法律规制的一致特点。[3]同时,明确列举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主要涉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义务。如欧盟《有关补充改善定期劳动契约工或者派遣劳工之安全与卫生保护之指令》第3条所规定的用工单位的相关义务包括:(1)告知义务。用工单位应确实履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职场风险的义务。告知的事项包括,国家法令要求劳工所需具备的资格、职业能力或者需经医生的监视,工作职位中特殊增高的风险;(2)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4]《德国劳务派遣法》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阻止职业损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有关雇员急救方面的措施到位。如果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用工单位将对因此而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5]为了保证用工单位履行上述义务,德国法律还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1)在每次派遣前,确定派遣单位的派遣资格和被派遣劳动者的能力。(2)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派遣任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要求;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环境,以及职业危害可能性;是否需要以及所采取的必要的个人安全设置;用工单位提供的医疗、急救措施;必要的医疗预防措施;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在新的工作地点知晓有关安全技术。[6]《日本劳动派遣法》第45条也规定了用工单位在安全与卫生保护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