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移植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已有实践中我们更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律制度本身的吸收和改造上,而对确保制度健康成长的环境改造却掉以轻心。我们正在承受由此造成的一些后果,诸如社会整体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观念的欠缺所导致的创新主体的孤寡和盗版、假冒产品消费群体的众多等现实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在文化政策中积极推行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并行不悖、且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意识、观念,主动完善配套制度,还为时不晚。
四、对我国文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知识产权文化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将其纳入我国文化建设的大系统中,充分利用文化政策对社会整体文明建设的指导、推动和支持作用,配合对知识产权文化有针对性的建设措施,是可以加速和提升该项工作成效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应与国家的文化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相互配合。”[14]以文化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在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程序和实体方面应体现如下思路:
(一)程序方面
1.政府主导与部门联手协作
政府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其一,主导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的精神品质;其二,组织策划和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进程;其三,援助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大型专项活动;其四,引导社团、企业及个人积极组织、参与和支持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文化实践活动;其五,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与文化产业挂钩、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的知识产权文化活动。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运作。不仅涉及像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海关总局、司法部、商务部等及其下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包括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及相关宣传、教育机构。应将价值观培育、创新意识激发、诚信品质养成等知识产权文化品质的长期培育工作纳入教育政策的范畴,将对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和环境的优化工作纳入文化、宣传政策的范畴,将对市场主体、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制度应用能力的训练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范畴。以此形成责任明晰、分工协作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2.集中投入与整体建设同步
知识产权文化是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与其它文化类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甚至部分竞合的关系。在社会文明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具有依赖性,任一方面的变迁往往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支持、制约或阻碍。因此,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整体的文明建设协调同步。
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文化积淀较薄弱的现状,可以采取在一定阶段给予较大力度的集中投入建设模式。但从文化发展的规律来看,长期目标还是知识产权文化与社会整体文明建设和谐同步,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滞后和冒进都不是合适状态。
(二)实体方面
1.独立品质与世界共性兼顾
同一性和多样性是文化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成中也包含了具有世界共性的价值观念和制度标准以及体现异质文化样式的精神品质和传统习惯。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趋势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同一性提供了更多的素材,但司法主权和文化的地域性差异等因素将依然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多样性输入不竭的本土资源。中华几千年的文明之所以生生不息,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文化有一种包容和融合的能力,能够将不同的文化元素融会贯通,融入民族的精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