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
刘华
【摘要】政府利用文化政策对文化发展相关的社会公私行为作出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以促进文化发展是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选择。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在我国获得社会整体认同并进而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效用的前提,是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应是一个独立的工作体系,必须与国家的宏观文化政策衔接、与社会整体的文明建设同步,应在政府的主导下培育具有中国品质和世界共性的知识产权文化特质。
【关键词】文化政策;知识产权文化;创造性
【全文】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它与政治、经济和科技日益紧密的结合在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文化的品质是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精神支撑,文化的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政府通过文化政策引导文化的发展方向,并通过政府力量、社会支持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加强文化建设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文化实践模式。
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文化范畴的一个子系统,其发展模式与文化发展模式相比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特殊性。在我国当下国情和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下,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更需要政府的主导。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纳入国家文化发展整体政策中,在融合文化同一性的前提下,在立足知识产权文化世界共性和兼备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个性的基础上,使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我国文化发展协调并进,并由此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提供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一、文化及其发展机制解读
(一)文化的主要特征及功能
对文化的充分认识是我们主动运用文化政策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且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也具有指导性价值。对文化的界定虽然至今依然是众说纷纭,但对这些解释进行梳理,可以大致分辩出具有代表性的广义、中义和狭义的文化观:
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按照这种文化观,可以把文化分为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三个层次。即,体现一个民族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的观念文化,这是一种深层次的文化;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所反映出的制度文化,它是一种中层次的文化;体现一定生活方式的那些具体存在所客观呈现的器物文化,这是一种表层次的文化。广义文化观下的文化元素包括了诸如器物、法律、政策、习惯、传统、艺术、语言、思想、道德、信仰、价值观和能力等等。
中义的文化观主张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中义文化观注重的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正如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的主张:“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 [2]
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文化本身是由某种知识、规范、行为习惯、价值观等人们精神或观念中的存在所构成。
上述三种不同的文化观呈现了人们观察文化的不同视野,也反映出对文化核心的共识:观念是文化的核心。这提示我们,发挥文化的导向作用应该首先从价值观的塑造和意识形态建设上下功夫。
了解文化的特性是文化建设中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前提。从文化发展的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及文化自身结构和性质观察,文化的主要特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