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诉求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及时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创新权利救济机制,各种矛盾和冲突就会迎刃而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公民权利的救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践表明,当公民权利受到政府或政府官员违法、不良行政行为侵害时,通常采取的救济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等。那么,这些救济机制是否在权利救济中充分发挥了作用,是否能够满足公民权利救济的需要、切实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呢?
公民习惯采用的几种权利救济渠道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行政复议程序简便、成本低廉,但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院具有足够的权威,但程序严格而复杂。法院救济也是一种费用较高、耗时较长的救济手段,并非所有的公众都能够承受昂贵的诉讼费用和忍受因案件积压造成的长时间的等待。此外,也并非所有的公众都具有请求司法救济的习惯、意识和知识。信访是我国公民申请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但信访部门只是案件受理部门,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权力,上级信访部门将信访案件层层往下批转,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任何问题,而且造成“信访材料旅行”,官僚主义盛行,增加了上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公民因为有了矛盾而信访,因为信访而使矛盾恶化的事件屡见不鲜。尽管新的信访条例已经出台,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局面。
从对公民权利救济的几种主要方式,即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分析表明,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远远无法满足公民权利救济的需要。必须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完善现有救济机制,同时不断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和创新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和发展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了走出信访工作的困境,缓解信访给党和政府造成的强大压力,同时减轻人民群众信访之苦,兑现公民的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将信访制度逐渐转化为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在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行政监察专员,使其成为人大的代理机构,代表人大对政府机构进行监督,不但可以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弥补长期以来人大监督乏力的现象,而且可以使大量的信访案件通过行政监察专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实现信访制度向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转化的优势还在于:其一,行政监察专员是一种独立的、权威的申诉处理机构,能够有效地弥补信访机构权威性的不足。行政监察专员独立处理各种申诉案件,无须得到任何领导的指示和批准,保障了申诉处理的公平和公正。监察专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任何必需的文件和记录,有权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从而克服了申诉者因为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满而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其二,行政监察专员统一处理公民的申诉,克服了信访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现象,公民也有了值得信赖的、方便简洁的权利救济途径。只要公民找到了统一、公正而简洁的救济途径,信访这种成本更高的申诉方式就逐渐地被淘汰了,从而减轻了信访给中央、省(市)级政府造成的巨大压力。其三,行政监察专员统一处理申诉,并将申诉案件的分布及情节严重的申诉案件及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公布,克服了信访机构对案件进行封闭式处理、信访案件在各级信访部门“旅行”的弊端,并对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造成强大的压力,推动申诉案件的妥善处理并有效地防止因信访造成的恶性案件的发生。行政监察专员设立之后,公民通过信访投诉的案件大部分转向行政监察专员。政府部门的信访机构原则上成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提供咨询的窗口,中央国家机关的信访部门原则上也不再受理越级信访,而将这些信访案件转交行政监察专员,以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